以上两案,齐玉玲案以受教育权被侵犯获赔9.8万元,赔偿结果颇值赞赏,但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行政责任似有不妥,未能使犯罪人受到应有惩处。罗彩霞案虽经调解获赔,但未明确赔偿原因是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似有不足,不过另案判处犯罪人有期徒刑4年伸张了正义,大快人心。实践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依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解释十分令人遗憾,将受教育权规定为民法上的人格权,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侵犯受教育权的其他类型有:(1)假借他人考号、考分。其特点是仍使用自己的名字但虚假使用他人考号、考分;(2)随意开除学生,如因大学生恋爱怀孕作人流被双开,因学生在教室接吻、拥抱而定性发生非法性行为而开除的事件;(3)擅自更改学生志愿。如有的学校、教师为片面追求升学率,擅自更改学生自愿选择的学校、专业,强制本校优秀初中部学生报考本校高中部,不准报考其他学校高中;(4)延误发放大学录取通知书,致使受害人失去上大学机会的案件等。
(四)立法建议
建议将公民的受教育权规定为民法上的人格权,规定学生选择学校、专业的自我决定权,规定侵害受教育权的民事责任。
三、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是指获取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不仅在市民生活中有知悉相互信息的权利,而且在公生活领域也享有从官方获取信息的权利与自由。私生活的知情权,如共同财产制下夫妻有知悉对方工薪收入的权利,消费者有知悉商品信息的权利,患者有知悉病情及治疗方案的权利,股东有知悉公司运营等方面的权利,侵权受害人有知悉加害人赔偿、国家救助和社会捐助情况的权利等;公生活的知情权包括纳税人知悉纳税依据、纳税数额等情况的权利,公民对政府行政信息的知情权等。还有些知情权,可能包括公私两方面,但在具体个案中公私性质应该是明确的,如环境知情权,如果是了解国家减排二氧化碳的情况,就是行政上的环境知情权,如果是想了解邻近化工厂的排污情况,目的是维护包括自己的近邻居民利益,则是私法上的环境知情权。
关于消费者保护知情权,消费权益者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患者知情权,侵权责任法与特别医事法分别作了规定。关于行政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立法目的中有“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这是行政知情权。其他方面的知情权,则无具体规定。如上海“11·15”火灾赔偿案,近一年时间,对社会及公民捐献款的数额和使用情况未向受害人及社会公开,在有人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才予公开。三聚氰胺受害者及赔偿情况也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在我国遇到大规模侵权,其处置为行政主导方式,但责任人则是加害人,事故处置组织由政府工作人员、责任人等组成,受害人、捐献人享有对责任人和政府的公私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