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反驳如下:
⑴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可以用国家赔偿、罪犯赔偿、保险补偿以及意愿给予被害人帮助的慈善团体、个人与机构等办法解决,相信国家财政负担不会太大。
⑵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安全服务,使之免遭犯罪的不法侵犯。纳税作为公民的义务,税收很大部分用于社会治安维持上。被害人的存在正说明了国家未能保障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犯,从这一点上讲,国家具有过错,应当给予赔偿。
⑶社会成员构成了一个共同担当被害危险的共同体。如果其一成员遭受侵犯,那么其他成员应当分担其损失,否则对他这一个体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⑷澳大利亚、美国、法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被害人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赔偿,国家应当给予赔偿。(资料来源:《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中国人民公安大1992版)
⑸由于过错相抵、限额责任、被告人赔偿在先及被害人赔偿请求等原因,实际上各国实施的国家赔偿并没有给国家造成财政负担。
四、加强对强奸被害人的社会保护
其实,钱还只是问题的一小部分。应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为被害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家庭、就业方面予以帮助与关怀。当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还很不够。还是借鉴华盛顿市全国法律健康研究所(NIMH)下属的强奸预防和控制中心所作的工作来说明。(资料来源:《国际范国内的被害人》378页)
⑴向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和接受被害人。
⑵像对待正常健康人一样,对待经历过严峻的生活危机、处在感情不平衡和混乱状态的被害人。
⑶对强奸的真实性不作判断。
⑷帮助被害人保持和恢复控制自己及其环境的能力。
⑸将被害人与强奸事件分开。
⑹帮助被害人确定自己的社会支持体系。
⑺研究被害人的个人安全问题。
在当前阶段我国现行刑法、刑诉对被害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被害人尤其是强奸案被害人容易再度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受害者。我们呼吁尽快建立中国的被害人学体系,并增加、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文明、法制社会的应有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