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模式即岗位公职律师制:只在政府职能部门中设立公职律师岗位,不另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双重管理。
广州模式,实行的是公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在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职律师的执业和管理机构。同时,还在同级行政职能部门内部设立公职律师岗,称为岗位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职律师事务所进行三重管理[3]。
三、在政府法制机构设立岗位公职律师有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在我国由来已久。1956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发布,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800多家法律顾问处,一批精通法律、长于实践的专职公职律师应运而生。他们身为国家干部,享受政府俸禄,业务收入归地方财政统管,产生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职律师体例。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直至十年浩劫,公职律师队伍几乎全军覆没,社会律师当时也不存在了。1979年,中国政府提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或在50年代曾经做过律师,或在“文革”期间做过政治教员。这一时期,这些律师跟警察、法官一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中国律师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10年来律师事务所为官方垄断的历史。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开始走向社会。
1993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设想。
1995年,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1996年4月28名浦东律师成为我国第一批公职律师。此后,北京、南京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再次现身。
同年,《律师法》出台,规定“国家机关现职人员不得兼任律师”,刚刚开始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陷入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