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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我国刑法解释范式的迷雾

  

  其次,从现实性上说,实际行使刑法解释权的又多是司法机关。然而,此种“泛司法解释现象”被诟病众多。(1)大量的司法解释已超越了解释学的范围而更多地沦为类推解释,甚至于是赤裸裸的造法,其对立法权的侵犯可谓昭然若揭。同时这也是对罪刑法定的公开叫板,是对法制的公然破坏。(2)曾几何时,法官们遇到案件首先会查阅司法解释,其已不再信仰成文法典本身而更多地倚赖于司法解释。“有一个地方检察院的七个检察官要竞争某一职务,我给这些人出的一道现场回答的题目是:‘如果你确信司法解释与《刑法》发生冲突,你会怎么办?’其中5个人答:‘按司法解释办。’一个人答:‘按《刑法》办。’还有一个人回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让人很惊讶。”[5]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愈发众多的司法解释正一步步侵蚀刑法典,其已从副法体系上升为主要依据而近乎完全架空成文法典。(3)“法律解释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例事实,……无论如何,只在将法律规定与某个具体案例事实相联系,即须用法律解决案件时,才发生法律解释问题。”[6]67作为司法解释主体的两高并不涉足具体案件的审理,其只是将可以预见内的有限事实强加于解释性规范,而亲自操刀的法官囿于司法解释的权威而化身成为自动售货机,完全丧失了能动性,使得横亘于具体案件事实与解释之间的裂缝无法愈合。“为避免风险而对形式主义的机械尊重,使得刑事实体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在很多时候成为了程序正义优先的牺牲品,而这些被牺牲掉的正义原本完全可以在合法性的范围内获得尽可能地尊重。”[7]法官在面对司法解释与复杂事实的难以兼容时只得牺牲正义。


  

  最后,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诠释性规定,一种依旧抽象的规范,是“对世而不对事”[8],这已偏离解释的本义。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文本中潜藏的意蕴的挖掘。“概念就像挂衣钩,不同的时代挂上由时代精神所设计的不同的‘时装’。词语的表面含义(=挂衣钩)是持久的,但潮流(概念内容)在不断变化。”[9]离开了生活,离开了具体案件事实而就解释而解释实在是贻笑大方,实际上不过是自己给自己炮制幻影。


  

  总之,现行刑法解释体制可谓弊病多多,学者们对于改良之法亦是众说纷纭{3}。笔者学识浅陋,但亦“略施小计”,以下将逐步展开。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探析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即刑法解释的目标,其作为探寻适用于刑法解释的“最小公分母”,对于构建刑法解释体制具有“元意义”。可以说,何种解释目标的设定,决定了解释主体的选择,进而决定解释体制的构建。因此,在对倍受诟病的现行刑法解释体制进行改进之前,有必要对这一根基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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