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等级化的不对称模式是报,即对那种必须铭感不忘但却无法给出相匹配报答之善行的回报,亦即它是一种用于描述亲子间相互责任和那种感动上苍或先祖的酬答誓言的回报关系。相互责任是一种双向的忠诚:对乐善好施给予回报,对乞哀告怜施以援助。违背了这种相互责任的人便会被置于凄惨境地:被冒犯者和尊贵的权威人士会将其排除于认可之外、赶出共同体或使其万劫不复。这种来自上方的毁灭力类似于君主为形成其正统等级秩序而使用武力讨伐的情形。
这种等级的次神圣版本是那种经由面子(即在社会地位等级中取得的成果)获得之权威的实现。这可以从目前的宴会餐桌上看到:那些地位较低的人们围桌而坐——他们在彼此关系中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但已经明白相对他人而言自己的确切权威所在。这就是一个两重和三重不平等的等级——其可以扩展至更大范围的类比:从父子关系到君臣关系,以及许多情形下的两者间关系。正是这个等级的存在刺激着人们获取社会艺术(the social arts)的理想或志向,而这些社会艺术包括:礼仪操行、人际操行,以及其他自我修为的艺术。
在费孝通教授关于不对称人际关系的著名的差序格局概念中,中国式的等级是差序的(differential)。这不是像印度婆罗门式的等级那样由同姓婚姻形成的,而是由个体及其家庭造成的——对这些个体而言,通过并打入人际关系内部并经由个体及代际获取的文明成果(即军职成果和文官成果),更有可能产生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正是这种文明强调关系操行(即礼)在贡客与君主、君主与天、代际、女人和男人、晚辈与长辈、生者与死者之间的不平等。这是一种控制着操行及其矫正、惩戒性执行和强制的文明。得体操行的精神性方面是自我修为的主题,亦即它是在官职所需要的人文学养和军事才干中得以完善的一种素养。但是,这种素养要么有助于在帝国官僚体系中参与统治,要么支持其所有者成为统治精英的一员;或者,它可以从统治中退出转而在礼仪秩序(道教、佛教,或者穆斯林、摩尼教和基督教等在中国占据次要地位的宗教)中实现其价值。随着经典著作《庄子》的编辑以及屈原传奇和著述的传世(庄子和屈原都是公元前4世纪的人物),中华文明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传统:与官方决绝者要优位于习俗和官方教养的守护者。
六、结语:一种结构转型史
我将其描述为中华文明的事物是一个最终的结果,亦即它是历经大量文化转型和社会转型所形成之成果的积累。这些转型实在太多而无法一一论及。但是,请允许我勾勒出几个在我看来具有根本性的转型。
萨拉·艾伦为这样一个论点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论据[11]:在中国中北部(河南省)一个叫二里头的地方挖掘出来的、于公元前1300年—1050年间在城市创造的青铜礼乐遗物——一座(就像此后的中国都城均采取的模式一样)坐北朝南、呈格网状分布的宫殿和城邑——是她所谓的具有支配性的事物。她这样说意味着:这些遗迹影响力是如此巨大,以至于它们在整个其后的长期历史中为文明世界(华内)——在英语汉学界被称为China Proper(中国本部)——的内部区域所复制。中国有若干青铜制造中心,但二里头青铜器具有首要价值:它们许多形状和关键设计特点在进贡祖先酒食的祭物中被反复和类似地使用。到公元前9世纪的周朝,一些青铜器内部题字的发现表明:这些题字是主人为了擢升于皇族而向祖先祈求庇佑和帮助。[12]同样是在周朝,主要统治者第一次被称为天子。当诸国的其中一个统治者分享了这种文化(即公元前3世纪的秦国通过征服和统一文字及其他等手段而统一六国),他自称皇帝(一个半神化的头衔)并创造了一种宇宙统治,而这种宇宙统治也是一个帝国,并成为自那以后统治中国的一种理想或志向:一个文明中心也是一个政治中心。这种只存在一个单一的惩戒性统治者的理想也存在于印度文明中,但它直到印度莫卧尔帝国建立时才实现,而莫卧尔(Mughal)帝国并不等于全印度,其统治也不是通过印度教的宇宙统治而实现的。
自唐朝(公元618年-905年)以降,帝国法律开始保障所有农民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并规定男性继承人拥有平等的继承权,这就打破了封赏地宅制度,使得土地不再以宗族信托、王侯信托和僧侣信托的方式获取。这强化了中央集权。唐朝政府采取的举措还包括:允许平民经由人文教育并通过科举考试的方式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但是,许多职位仍然留给了王侯和地主阶级。最终,世卿世禄特权到公元12—13世纪的南宋才被彻底废除。此外,部分是因为长期受到佛教的影响,平民获得了此前只有大地主和王侯才享有的祭敬七代以上先祖的特权。南宋帝国认可了这一点。自此后,平民可以祭敬任何世代的先祖,并且平民有可能被埋葬在那些足够吉利时可使后代成为皇帝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