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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正宪法上的“它”

  

  最后,宪法上的“它”应尽早修正“它”已经安然躺在宪法之上近六十年了。尽早将其修正,已是当务之急。修正方式主要由两种。一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文明确规定,“它”是专门指代人或由人组成的集合的尊称。但是,“它”的用法深入民心,一时难以纠正过来。况且,我国辞书众多,删修费时耗币,绝非易事。二则对宪法上的“它”予以修改。凡是宪法上的“它”字,尽量用原词或其他专有法律词汇代替。如宪法上的“它”原来是指代“人民代表大会”,就将“它”修正为“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家权力机关”即可。依此类推,宪法上其余的“它”分别修正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协机关”等。对于最好是保留代词称谓的地方,则可以考虑用“怹”或“其”或“他”代替“它”。比如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以改为:对怹(其)负责,受怹(其)监督。怹,在我国辞典中的解释是:“他”的敬称[3]。将人民或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尊称为“怹”,是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法治理念真实体现。具有繁体字背景的“怹”,不仅代表大陆的人民群众,也包括使用繁体字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众。代表人民的“怹”不仅应该表现在官方的书面和口头用语上,而且应该植根于政府和民众的“心”头之上。尽快用“怹”取代宪法上的“它”,是一种较为妥当可行的办法。


【作者简介】
陈剑,桂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注释】《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5页。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810页。
《新华词典》商务印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8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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