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社区矫正法鉴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制度的开展,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所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相关的司法文件和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适用中矫正对象、执行机关、矫正内容以及法律文书送达、公益劳动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协调、不统一,不规范情形,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11]
当然,也可以考虑制订一部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将监狱法规定的内容和社区矫正内容统一规定在《刑罚执行法》中。[12]
【作者简介】
戴勇才,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社区矫正这一定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9月2日《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中途之家”是国外专门为那些刑满释放或假释放后,无家可归、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临时住处和生活的场所,也称“中途旅馆”或“更生旅馆”。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建有类似场所,称“中途之家”。
矫正对象上国外只适用于监禁刑(自由刑),不适用于非监禁刑(资格刑),矫正的内容、方法比我国要宽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三个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文件:2003年7月10日发布《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从2003年开始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2005年1月31日,发布《
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将重庆、广东、内蒙古、海南、四川、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北、广西、贵州、等十二省市(自治区)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9月2日发布《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是
刑事诉讼法第
214条规定中所使用的语言,过去在
刑法中也使用同样语言表述,但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
刑法》中“不致危害社会的”修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在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也会作相应修改。
《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
5条规定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8月30日公布征求意见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
91条将原《
刑事诉讼法》第
217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8月30日公布征求意见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
92条将原《
刑事诉讼法》第
218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内容一致,被判处管制的比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多一项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管制刑的为五项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平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李吉斌、陈丽平采访内容(“社区矫正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法制日报2011年4月27日第3版)。
2010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盐城市长李强领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出台社区矫正法推进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议案。(参见:崔刚.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社区矫正法》【EB/OL】.2010-3-20.http://www.dffy. com/fazhixinwen/lifa/201003/20100303161518.htm.)
如韩国有专门的《行
刑法》,在行
刑法中对收容、戒护、接见与通信、食宿、卫生医疗、教育与教诲、劳役、分类处遇、假释、释放、死刑执行、未决收容等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