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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三是一般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法定刑不协调。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本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两者的刑罚配置,一般应该是特别法的刑罚高于普通法。[9]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5年,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及其他条款规定的五个特别渎职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3年。四是刑种单一。渎职罪只配置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两刑种,应适当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刑种,增强刑罚执行效果。


  

  而笔者认为,上述几个方面,是导致渎职犯罪案件缓免刑过多的立法层面的原因。[10]


  

  查办渎职犯罪难,当然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原因,执法环境及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也不少。检察机关始终重视反渎职犯罪工作,先后出台了多个指导性文件,开展了多个专项行动,采取了多项提高侦查能力的措施。2009年10月、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专题报告,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高法、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特别是2010年底,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纪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0]37号),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办案环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渎职罪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确实给执法带来了诸多困难,检察机关应争取相关部门的领导支持,切实加强渎职犯罪法律政策研究,做好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工作。


【作者简介】
王江华,单位为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检察院。
【注释】数字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半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见参见2009年10月28日,曾建明检察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数字来源于云南省检察院统计资料。
这些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批复》、《关于乡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批复》、《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合同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贾济东:《渎职犯罪构成研究》,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关于2006年渎职侵权案件被判无罪案件情况通报》。
参见陈兴良主编的《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2页。
笔者认为,渎职犯罪缓免刑过多,除了立法层面的因素,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小觑。因此,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背景之下,要大幅度提高渎职犯罪的刑罚幅度是不可取的,关键是要严格执法,强化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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