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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下)

【作者简介】
韩旭,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例如,熊秋红教授认为:辩护人原则上不受被指控人意志约束,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界定为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陈瑞华教授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不得为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结局而不择手段,以至于违背法律和正义,因而独立于作为其委托人的被告人。参见陈瑞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中国律师》1996年第7期。宋英辉教授认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自主地位,辩护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的同时,还负有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义务。如果将辩护律师界定为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而不要求其承担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义务,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辩护律师诉讼权利逃避罪责的恶果。参见宋英辉:《论律师的职业属性》,《中国司法》2007年第4期。有的学者还从辩护人“固有权”和“传来权”区分的角度论述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参见韦忠语:《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责任》,《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
王胜明、赵大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7年版,第99页。
我国刑事被告人以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为主体,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一些大中城市,外来人口犯罪占到刑事案件犯罪总数的70%以上;据2006年9月19日《新京报》报道,从2。。5年到2006年4月,北京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流动人口占67.2%。参见郝英兵:《200。一2008年中国犯罪现象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也是鼓励和倡导被告人认罪。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底线标准是必须“认罪”,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法院一般不会活用缓刑。
陈瑞华:《律师辩护能完全独立吗?》,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index.html,2010年8月31日访问。
参见汪震龙:《律师爆冷门,为被告作“罪重辩护”》,http://www.lawyers.org.cn/info/olba7al4ec6347739fefafdbdbgbaf13,2008年7月2日访问。
「日]村井敏邦:《日本的刑事辩护问题》,刘明祥译,载王丽、李贵方主编:《走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之路》,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Sylvia Law,Afterword:The Purpose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in Gillers(ed.),Looking at Law School,1977,PP.205,212-213.
参见前引,王进喜书,第135页。
参见《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第“条之规定:“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无罪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当庭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当与被告人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辩护律师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可以继续进行无罪辩护,但被告人主动解除委托关系的除外。”
参见《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第67条规定:“开庭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达成量刑辩护意见,开庭后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法庭休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辩护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并向法庭申请退出本案的辩护工作。”
前引,陈瑞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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