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主张无罪情形下律师能否作有罪辩护
在被告人当庭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即使辩护律师庭前是按有罪前提下的量刑辩护准备的,此时律师也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思,代为承认有罪并作量刑方面的辩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点上都坚持相同的原则。这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解释:一是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于自己是否犯罪最为清楚,也最具有发言权,律师虽然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是他毕竟是案件的局外人,并没有亲历案件的发生过程,因此律师不能代当事人作出有罪的承认;二是根据律师辩护应“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底线要求,在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律师不顾及被告人的意志仍作量刑辩护,将在实质上损害被告人的正当利益,并且如上文分析的那样,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因为律师作出了量刑辩护更难以被法官所采纳,从而达不到说服裁判者的有效辩护目的。在程序设置上,如果律师确信被告人有罪并已经作了量刑辩护的准备,而被告人庭前认罪、庭审中却突然翻供,那么律师应申请休庭,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和协商,争取就量刑辩护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被告人坚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要么申请法庭退出本案的辩护,要么改变既定的辩护方案,按照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思路,从证据上、程序上以及法律适用上进行相应的无罪辩护。我国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的指导意见是,在被告人突然否认犯罪的情况下,律师应与其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律师应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退出本案的辩护。[11]应当说该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可取的。
(三)同一被告人的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否相左
为同一被告人辩护的两名律师因各自进行“独立辩护”从而发生辩护冲突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罪与无罪的冲突,即一个律师作无罪辩护,另一个律师作有罪前提下的量刑辩护。二是此罪与彼罪的冲突,即一个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指控的犯罪,而另一个律师认为构成指控犯罪以外的其他罪名;或者两个辩护律师都不同意指控的罪名,一个辩甲罪,另一个辩乙罪。当发生前一种冲突时,其结果正如陈瑞华教授所指出:“两名为同一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律师,如果真的出现分别作无罪辩护和有罪辩护的情况,这要比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思路不一致的情况更成问题。如果说被告人的认罪或不认罪最多影响的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的话,那么,两名律师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最终会带来相互抵消的后果,两种辩护都难以发挥影响法官的作用。至少,在有罪辩护意见的影响下,无罪辩护意见很难得到法官的采纳”。[12]当发生后一种冲突时,同样会损害辩护的效果,因为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辩护意见会给公诉方提供进攻辩护方的“武器”,使得另一个反对公诉方指控罪名的辩护意见变得苍白无力。在一个辩甲罪、另一个辩乙罪的情况下,给法官和公诉人的感觉是“连你们自己都拿不准,你们的辩护意见究竟是甲罪还是乙罪,被告人不可能既构成甲罪又构成乙罪”。
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发生冲突,其实也是被告人与律师意见的冲突。因为被告人与其两位律师共同构成了“辩护方”,两位律师的意见无论是有罪与无罪的冲突还是此罪与彼罪的冲突,被告人只能认可其中的一种意见,不可能既同意有罪意见又同意无罪意见,也不可能既同意自己构成甲罪又同意自己构成乙罪。所以,被告人必然会与“互唱反调”的两位律师中的一位发生意见冲突。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也会因为那位与其“唱对台戏”的律师的“反向意见”而被抵消或者弱化。因此,两位律师之间、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必须坚持统一的诉讼立场,形成“辩护合力”,才能共同抵御公诉方的强大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