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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三)统一认定为盗窃罪符合司法适用便利的需要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对于疑难复杂问题,司法人员真正需要的是对于行为简单明了的界限。同样一种行为,如果在定性上区分的情况过多、过于复杂,显然会使得司法人员无所适从。行为人盗窃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本身是盗窃性质没有问题,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的过程本质上完全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盗窃并销赃,将行为人盗窃及销赃行为整体评价为盗窃行为,则其销赃数额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只是这里盗窃罪的构成是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从司法适用便利的角度考虑,将后续的转卖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行为统一作为盗窃整体评价,能够比较简单地划分出行为界限,也能够与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部分衔接。这样,行为人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的行为,不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到期,都可以统一认定为盗窃罪,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四、余论


  

  笔者认为,本文的分析论证过程在方法论上应对司法机关办案有所启示。即以归谬法的方式正面梳理一种观点,通过明显存在悖论的结论反推出前提中的症结所在,并以相对合理的前提推演出更为合理的结论。在票据诈骗罪的结论严重缺陷的情况下,笔者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票据诈骗罪的逻辑起点是将盗窃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本身认定为无价值的行为,而将无价值的盗窃行为与有价值的冒用行为分别评价。而如果推翻该前提,把行为区分为有价值的盗窃行为与无价值的冒用行为,就可以得出相对合理、简单明了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考虑问题细致缜密固然值得肯定,但如果总是坚守一些并非绝对真理的观点,导致结论过于复杂,可能反而不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不妨转换思路,寻找症结所在,并得出相对来说更为合理的结论。


【作者简介】
李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马永平:“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卖给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
由于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的区别仅在于将转卖行为理解为票据诈骗中的“冒用”行为还是普通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是否可以理解为票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鉴于二罪系法条竞合的关系,笔者仅以更为主流的观点票据诈骗罪进行展开。
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9页。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页。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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