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行为定性问题研究
李莹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属于特殊有价证券,根据是否到期具有不同法律属性。将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票据诈骗罪的逻辑起点是无价值的盗窃行为与有价值的冒用行为分别评价,但诈骗罪形式主义误区却导致认定的情形过于复杂。不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到期,均应统一认定为盗窃罪,这样认定既于法有据,也符合司法适用便利的需要。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盗窃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
【全文】
近年来,有些地区出现了一些行为人将盗窃所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他人(如私人贴现公司)的行为,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定性上存在盗窃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等诸多争议,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由于上述不同定性将导致刑罚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有必要对此行为的定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对犯罪分子不枉不纵。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属性辨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属于特殊有价证券
依照票据法理论,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具有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完全的有价证券、无因证券、严格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等特征。[1]我国票据立法对于票据采取了包括主义立场,《票据法》第2条明确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在我国票据实践中,汇票是最典型的票据类型和信用证券,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命令,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但更主要的是于未来指定日期经承兑后方可支付的远期票据。在我国目前的票据法体系中,支票和本票均仅限于即期票据,不具有承兑票据和远期票据的特征和作用,因此汇票在我国票据实践中具有更为广泛和更为重要的信用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票据法规的具体规定,票据法上的汇票被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被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