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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

  

  3.根据不同种类法医物证的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重点查验


  

  不同种类法医物证形成、变化的特点不同,存在的位置也呈现出不同的规律。这就需要针对可能存在法医物证的不同种类,对犯罪现场的相关位置和物品进行重点勘查和检验,从中发现有用的法医物证。例如,唾液斑多留存于现场的烟蒂、水杯、易拉罐、啤酒瓶、瓜子壳、果核、手帕、纸巾、口罩、尸体皮肤及其他物品上的咬痕等处;精斑则多附着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衣、裤上,女性的外阴部或大腿内侧,现场的被褥、毛巾、卫生纸、草席、床板、泥土、草地等处。对于怀疑投毒的案件,应对尸体或人身胃内容物、胃壁、血、尿、肝、肾、脑等组织器官进行检查,注意从中发现有关的毒物物证,而不是仅仅提取胃内容物及胃壁毒物,因为毒物只有吸收人血并达到一定量才能中毒,胃内容物或胃壁检出毒物阳性并不能立即下中毒的结论,要根据尸体或人身毒物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注意应用多种方法和工具查找法医物证


  

  有的犯罪现场没有遗留明显的法医物证,还有的犯罪现场比较杂乱,种类和体积不一的法医物证相互混杂,这样,一些关键的法医物证往往被遗漏或忽略。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借助多种专业工具对现场进行查找。比如,对于难以发现的毛发、皮屑等体积较小的法医物证,改变光线条件和观察的角度后,可能就容易发现;微量精斑和经水洗过的精斑肉眼观察不到,但在紫外线下则容易显现;红色衣服纤维中的血痕肉眼难以分辨,但红外线照射则能将其轻易地显现出来。因此,应充分利用放大镜、多波段光源以及有关化学试剂等的作用,在犯罪现场尽可能地发现有关法医物证。


  

  (二)如何有效地提取犯罪现场的法医物证


  

  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法医物证由于种种原因不一定都能被提取到,或者有的法医物证虽然被提取到了,但因为提取方法不恰当,降低了检材的证明力;有的因为取证不符合证据规范,提取中发生了交叉污染,使检材失去了证据能力。因此有效地提取法医物证,不仅要用符合法医技术规范的方法提取到相关检材,而且要保证提取过程符合证据规范。


  

  1.根据犯罪现场法医物证的特点选取适当的提取方法


  

  不同法医物证的提取方法有所不同,同种法医物证由于其所在位置、形成时间、现场形态的不同,其提取方法也不尽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最佳的提取方法。比如,精斑等法医物证如粘附在小件易携带的物品上,可以整件提取,不必将其刮下;血痕等法医物证如粘附在无法搬运的物品上,应先通过拍照、作笔录等形式记录其位置和形态后,再予提取;对于极微量的法医物证,运用传统方法不能有效提取的,就需要借助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实践中,一些犯罪现场的法医物证极其特殊,提取时需要特别讲求方法,例如在怀疑挥发性毒物中毒的案件中,提取心血或胃内容物等检材时,检材应装满试管.不留空隙,以防挥发,并及时送检。2008年某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用“202”鞋用处理剂泼向吴某脸部,吴某当即出现呼吸困难、手足无力,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结合案发经过、被害人的症状及对尸体的病理组织学检验判断,被害人系“202”鞋用处理剂急性中毒致呼吸功能急性衰竭死亡。但是,对死者心血作毒化检验。并未检出“202”鞋用处理剂有毒成分,失去了定案最有力的证据。[4]分析该案心血中未检出有毒成分的原因,与该毒物易挥发及输液、利尿等医疗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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