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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

  

  (三)通过法医物证的存在形态能够分析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


  

  现场法医物证的存在形态对于分析犯罪嫌疑人进出犯罪现场的路线、案件发生的经过等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以血痕为例,犯罪现场的喷溅血迹往往反映出这里是命案第一现场,同时反映被害人遇害时所处的方位、受伤的部位、加害行为的角度等;滴落血迹则反映出有人受伤,滴落血迹的分布情况反映出受伤者的活动路线。现场较为干净,仅有少量不明显的擦拭血迹,则表明这里很可能是移尸体现场,这时就要努力查找原始现场,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证据。通过现场血迹抛甩、喷溅、流淌以及擦拭所分布的形态,并结合尸体体位、尸体创伤形态等信息,还可以分析判断现场是自杀现场还是他杀现场,凶器的种类,犯罪行为发生时双方的位置,被害人有无反抗及其伤后行为能力,被害人死后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等,从而进行犯罪现场重建,进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2]


  

  二、刑事诉讼中应用法医物证存在的问题


  

  法医物证需要通过提取、保管、转递、检验、鉴定才能在法庭上展示,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经法官认证后,最终才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起到证明作用。但是,上述任何一个环节上不恰当的做法都可能导致失去应用法医物证定案的机会。总体来看,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有效应用法医物证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实践中应用法医物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医物证的发现、利用率低


  

  由于现场勘查指挥失当,工作不细致,方法失当,观念局限等原因,许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医物证不能被发现和利用。例如,在多数盗窃犯罪现场,现场勘查时不进行法医物证的查找,或者仅进行粗略的查看,不能发现潜在的微量法医物证,从而失去了利用现场遗留毛发、皮屑等微量法医物证识别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机会。


  

  (二)提取、保管、检验法医物证违反技术规程


  

  由于业务水平的局限以及思想认识的不足,有些案件中对法医物证提取、保管、检验不细致,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导致有些法医物证不能被有效提取、保存和检出。例如,在一起怀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案件中,法医人员提取了死者的血液后,没有将血液装满试管并封口,而是用一个敞口的试管盛放,导致一氧化碳与死者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的碳氧血红蛋白遇空气分解,还原为血红蛋白和一氧化碳,一氧化碳迅速挥发,导致没有检出,因而失去了应有的证明作用。[3]


  

  (三)应用法医物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应用法医物证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证据规则,导致有关法医物证失去证据能力;是影响法医物证在刑事审判中的采用率的另一重要因素。例如,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人资质存在瑕疵,鉴定人未达到法定人数,导致鉴定报告本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而不能被采纳。还有的案件中对嫌疑人和重点人员采集血样时范围过于宽泛,不仅给鉴定部门尤其是DNA检验部门带来非常繁重的工作负荷,而且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不应有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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