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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判断内幕信息的形成

  

  笔者认为,反内幕交易法律实践必须紧密围绕内幕信息这一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核心要素展开,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关联信息动态评估、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判断适当提前、内幕信息重大性推定等多方面完善司法认定规则,确保资本市场作为价格竞争与优化配置平台所应当具有的风险性与流动性。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有必要强化对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关联信息动态性事中评估与事后审查。


  

  公开信息或戒绝交易规则最为重要的法理价值,在于其蕴涵着内幕交易法律静态禁止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动态监管的双层含义。


  

  公开信息或戒绝交易规则的静态含义是指:相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对于公司的运营情况更为熟悉,即使是零散的、没有进行过审计的财务信息,上市公司内部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能、工作条件等进行提前且相对准确的判断,故法律应当从信息平等的角度禁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用不公平的信息优势从事交易。


  

  公开信息或戒绝交易规则的动态含义是指:内幕信息是对上市公司正在经历的重大事件的客观反应,而这种信息反应本身会在资本市场中引发一系列的投资行为或者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商业反应,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事件的发展。法律应当允许上市公司在相关重大事件完全确定结果之前对信息进行全程监控与保密,但其前提仍然在于禁止信息知悉人从事与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证券相关的交易。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知悉与重大事件相关信息的人员从事交易,交易时间节点上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当交由行政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裁量;在信息保密过程中,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衍生证券一旦发生异动,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全面且准确地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过程及其预期,不得以商业需要等理由暂缓或者不予公布信息。


  

  从中国资本市场反内幕交易的法律监管实践来看,证券法刑法等法律层面对内幕交易的静态禁止实际上已进行了较完整的规范建构,尤其是刑法,其对于内幕交易犯罪的处罚力度已经达到了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在全球资本市场法律监管框架内仅次于美国《萨班斯奥克莱法案》对内幕交易犯罪极端的、宣示意义大于实质价值的最高2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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