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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乎其心 存乎其行

  

  四、廉洁:属于基本操守的范畴


  

  “廉洁”属于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系中基本操守的范畴。廉洁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更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从应然的意义上讲,只有为政廉洁,公职人员才能无愧于民众的重托与期盼。就政法干警来说,廉洁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首先是由政法干警的工作性质、职责、使命所决定的。廉洁是忠诚、为民、公正三大价值目标的道德保障,也是主体的自身基础。如果政法干警不能做到廉洁,所有的忠诚、为民、公正都将成为空谈,冤假错案就无法避免,社会的公正将因廉洁的丧失而难以获得,即使有所成就也难免在各种诱惑面前功亏一篑。


  

  廉洁要依赖政法干警的主体自觉。任何廉洁都是特定权力主体的廉洁。特定主体的个体状况对于其行为具有根本的决定意义。廉洁表现了政法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切地说更直接地表明了他们的金钱观、财富观。能否廉洁,廉洁的程度,表现了政法干警的自律水平和他律成效。在自律和他律之间,自律是基础,他律是条件;自律是内在的,他律是外在的;自律是根本的,他律是必要的。只有将自律与他律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廉洁才能得到政法干警的内心确信和外在坚守。


  

  廉洁要借助于必要的制度机制。从宏观方面来说,要保障廉洁,必须要有民主与监督的制度机制,民主是根治腐败的第一良方,监督则是确保廉洁的重要手段。没有民主和监督就无法实现更无法保持廉洁。但是并不是说有了民主与监督,就一定能确保廉洁。因为,对于任何特定主体的廉洁要求,都必须以保障其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作为前提。对于政法干警来说,适度的薪酬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从政法干警自身来说,当然不宜强调薪酬一定要多高。薪酬的高度也不是政法干警廉洁与否的理由。但是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设计来说,则必须保证政法干警的素质、劳动、尊严得到足够的社会尊重与承认。忽视或者藐视必要的薪酬待遇,没有必要的物质保证,我们就会陷入假大空的观念迷雾之中。在漠视政法干警个人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伤害多数政法干警的积极性,廉洁也必然成为困难。片面的思想政治宣传,难免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对此,我们必须具有唯物主义的理性、冷静与明智,以可能而有效的待遇保证为基础,提出廉洁要求并确保廉政。


  

  五、四位一体,缺一不可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四位一体,共同构成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体系。之所以认为这是一个价值观整体,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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