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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乎其心 存乎其行

  

  法律是政法干警是否忠诚的衡量标准。就“忠诚”来说,“忠”是“在心之中”,这个“中”是“不偏不倚、正得其宜”之“中”,不是简单的一个“位置”概念,它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或者尺度。就政法干警来说,要判断其是否居心之中,就是看是否忠于法律,是否通过对于法律的忠诚,实现其对党、对人民的忠诚。就“诚”来说,我理解,有“言必行,行必果,果如其然”之意。对于政法干警来说,判断其是否“果如其然”,法律就是“然”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所以,忠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中介和直接对象。法律是判断忠诚与否的根本标准。


  

  忠诚法律就是忠诚党的事业,忠诚人民利益。法官以法律为上司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不顾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呢?恰恰不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又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起来,上升为法律的。人民的意志实现、利益保障,党的事业的推进,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包括法官的执法活动而得以实现的。我们的法律既以人民利益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表现。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正是党的事业所系,因此,政法干警坚持法律至上,并不违背其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忠诚,更是其政治忠诚的法律展现。


  

  二、为民:居于宗旨理念的地位


  

  “为民”在政法干警的整个核心价值观中,居于宗旨理念的地位。它指明了政法干警工作的直接服务对象。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是一切民主政权的根本原则,更是人民民主的首要要求。人民大众是否切实地当家做主,国家权力是否真正地以人民为依归,公务人员是否真实地以人民利益为宗旨,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区别。在我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的“为民”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权本质、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中国政法机关性质与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核心价值观中的宗旨理念。广大政法干警要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观念,始终保障各阶层、各领域人民群众包括自然人、法人乃至相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政法干警的“为民”包含着立身为民和执法为民的两个方面。立身为民是指政法干警立身于“政法干警”的身份、职责,作为社会管理者,政法干部也是社会的服务者。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正自己的心态、校正自己的行为。为民,从执法工作来看,也就是要执法为民。行政执法、司法以及司法行政等各项执法工作,都必须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为民”中的“民”首先是“人民”的含义。但是“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如果仅仅止于此,就可能失之于过于抽象而难以落实。所以执法为民的“民”还必须深入至社会的个体及其整体,包括个人以及由个人结合而成的民众,甚至是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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