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刑事政策思想研究
姚国艳
【摘要】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的主体与核心,儒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是天人合一、德主刑辅,刑事立法思想是立法宽简、宽仁慎刑,刑事司法思想是顺天行刑、慎刑恤罚。儒家刑事政策思想有其局限性,但也包含着诸多合理因素。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刑事政策思想是当下中国法律改革的本土化资源,其合理因素应该被重视和合理利用。
【关键词】儒家;刑事政策;思想
【全文】
现代刑事政策概念发端于西方,是西方政治和社会环境下发展的产物。刑事政策是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1},但从总体上看,可以对其做狭义和广义两种区分,狭义概念主要将其界定为“探求犯罪的原因,批判现行的刑罚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从而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及各种有关制度,以期预防犯罪的对策”,广义概念将其界定为“探求犯罪的原因,从而防止犯罪的对策”{2}。中国传统法律是“诸法合体”的,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划分,而且又以“综合为治”作为社会治理和法律统治的基本理念,所以本文所言的“刑事政策”采用广义说。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思想,也构成了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的主体与核心内容,对传统刑事政策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儒家的刑事政策思想进行研究。
一、儒家学派及其演变概述
“儒”是对古代社会职业知识分子的尊称,“所谓儒,是一种有知识有学问之专家,他们散在民间,以为人教书相礼为生”{3}。儒者的职业内容除了“为人教书”之外,还“相礼”,即传习尧舜周公之礼。儒家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西周统治者所构建的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和谐有序的社会被破坏,以传习周礼为重要职业内容的儒者痛心疾首,奔走呼号,试图恢复和重建西周时期“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4}的尊卑有序的社会秩序,形成了以孔子为创始人,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人物的儒家学派。战国时期,儒家学派与法家、墨家、道家、阴阳家等学派就治国理念展开激烈论战,形成了历史上所谓的“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儒家学派只是众多学派中的一支,并未占据主导地位,反而是法家学派取得了显学的地位—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采用法家学说,奉行法家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采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随着秦的二世而亡,继之而起的汉代统治者对秦王朝灭亡的教训进行了反思,认为采用法家的严刑峻法是秦朝国柞短暂的重要原因,于是弃法家学说而采用“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与民休养生息,以恢复社会经济。经过汉初七十年的恢复与发展,至汉武帝执政时期,社会稳定,府库充盈,胸怀宏图伟略的汉武帝适时地调整了统治思想,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思想一跃而为社会的统治思想。汉武帝时期所推崇的儒家思想已经有别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是以法家思想、阴阳家思想对其进行改造之后的儒家思想。此时的儒家思想主张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尊卑等级秩序,在继承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道德教化的同时,更加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在道德教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刑罚的打击和镇压作用,所以学界通说认为汉代的统治者实际上是“外儒内法”,汉代的儒家思想也是“王霸道合流”的。汉武帝时期,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成为居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和治国思想,在此后一千余年的中国专制社会中,儒家思想的这种主导地位一直未曾动摇,对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