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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因为笔者无法直接查阅到本案的案卷材料,本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引用,均来自于媒体对本案的报道和对当事人的采访以及网络上公布的本案起诉书、辩护词和一审判决书。
据媒体报道,该案案情如下:2011年3月底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公室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一审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检方开始控制被告人时无任何合法手续,是非法的。被告人并当庭抗辩曾遭受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变相逼供。最终,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万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只认定6000元,判被告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至少,笔者近日在四川省广元市两级人民法院调研时,即已发现多起法院判决排除控方非法证据的实践案例。
该公约第1条明确将“酷刑”一语解释为“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这一定义基本可以覆盖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变相肉刑”以及“精神刑讯”等各种样态的刑讯逼供行为。参见万 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使用了“前期侦查行为”这一用语含义不明,但综合上下文,应该涵指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传唤、拘留。严格地讲,立案前的初查不能称为“侦查”而只能称为“调查”,但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沿用了“前期侦查行为”这一用语。
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区别的详细论述,参见万 毅:《论瑕疵证据》,《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199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规定》。
在理论上,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两种,所谓强制侦查,是指其采用会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进行强制性侵犯或干预的侦查措施,典型如逮捕、羁押、扣押等。与强制侦查措施相反,任意侦查则是指不会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强制性干预或侵犯的侦查措施,如跟踪、询问知情人等,以当事人自愿配合为前提实施的同意搜查、同意扣押等,也属于任意侦查措施。在理论上区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措施的重要意义在于:由于强制侦查涉及强制性干预公民重要权益,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必须通过程序法定化来对其类型、要件、程序等进行限制,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强制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得采用,此即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但任意侦查与此不同,它或以相对人的自愿配合为前提而进行,或以不给相对人的重要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干预的方式进行,对公民重要权益的威胁甚小,因此,原则上并不需要法定化。相反,如果将任意侦查比照强制侦查进行立法与司法的双重控制,事无巨细的立法和繁杂的令状程序将使得侦查活动动辄得咎、寸步难行,进而妨碍国家追诉任务的实现。因此,任意侦查措施的“非法定化”是比较法上的通例,这一特征普遍体现在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之中。
陈冬升、王春:《“检方指控证据被排除”首现浙江》,载“法制日报.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08/24/content_289667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7日。
所谓当事人同意,并不要求当事人心甘情愿,哪怕是基于压力下的服从、半推半就等,都可以构成“同意”。从本案来看,虽然被告人事后辩称他是因为不懂法律而“盲从”,但这在法律上同样构成“同意”。
前引
其实,解决“疲劳审讯”问题,还有一种思路,即将疲劳审讯解释为“刑讯逼供”。按照《反酷刑公约》的规定,凡是“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都构成酷刑,照此定义,疲劳审讯作为一种对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无疑也构成一种酷刑,当然地也可解释为一种变相“刑讯逼供”。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表示,原来的讨论稿中有明确的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任何一个24小时内,询问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还有一个方案是,任何一个24小时内,连续休息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参见《聚焦“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疲劳审讯算不算逼供》,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I/09—03/33042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1月7日。
参见吕广伦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运用》,《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
前引
陈霄、焦红艳:《以程序正义的名义》,载“法制日报.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rrm/content/2011—09/07/content—293133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7日。
围绕这方面的观点争鸣,请参见2010年7月8日由《法制日报》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控辩审三方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论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控辩审三方之辩》,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sd/2010—08—09/13482085774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1月9日。
参见陈运财:《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与推定》,载《刑事证据法则之新发展——黄东熊教授七秩祝寿文集》,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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