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适用的规范化
陈龙环
【摘要】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既具有实践必要性和预防与改造犯罪的积极作用,又符合现行法的要求。文章对公安司法人员在实践中的几种偏差做法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规范化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规范化
【全文】
目前,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的并用[1](也称为“一事二罚”)虽不常见,却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的正确运用,不仅有利于预防和改造犯罪,还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先劳动教养后刑事处罚无疑具有实践必要性,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实务操作并不完全正当。导致这一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并用的实施性规则处于缺失状态。
一、“一事二罚”的实践必要性及其对犯罪预防和改造的积极作用
正确适用“一事二罚”不仅具有实践必要性,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改造犯罪。
(一)“一事二罚”的实践必要性
“一事二罚”以劳动教养作为基本前提,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决定又建立在其对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活动基础上。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活动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常见的主要有:结伙作案且部分案犯在逃时,在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为逃避惩处往往避重就轻或是互相推诿;证人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作出不实的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物可能被人为隐匿起来;极少数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开展调查、侦查活动时消极不作为等。受制于上述的主客观因素,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活动难免出现取证不真实或是不完备的情形,导致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出现认知偏差,继而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但是,被害人与有关群众往往只凭他们对案件的概括认识,认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而不应当只予以劳动教养。一旦影响调查、侦查和事实认定的制约性因素消失,如证人如实作证、同案犯到案、出现新的证物等,那么虚假的证据材料信息就会被揭穿,模糊的证据材料信息就能得以明晰,公安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也不复存在,被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己然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予以劳动教养显然会出现犯罪行为与处罚不相当的现象。据《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披露,“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这是1991年以前的情况。据司法部网站上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简介》一文介绍:“我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人员”;“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2]由此可见,无论是1991年前还是现在,每年的劳教案件数量都很可观。我们有理由相信,每年这么大量的劳教案件,不可避免会出现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却只予以劳动教养的现象。为了实现犯罪行为与处罚之间的相当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平息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劳教不满的意见,对于虽已被劳动教养但经审查构成犯罪的行为,认为确有必要再予以刑罚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由此可见,对于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一事二罚”具有实践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