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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重重与宽严相济:域外刑事政策的借鉴(上)

  

  二、美国趋重式的刑事政策:轻轻重重,以重为主


  

  众所周知,美国在法源上秉承英国普通法(CommonLaw)传统,但在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又较好地发挥了制定法的优势。独立战争前,殖民地美国几乎沿用的是英国法律。独立战争期间,1787年美国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该宪法就诉讼问题作了许多有别于英国刑事程序的规定,基本建造了美国刑事政策的根基和理念,这就是以成文法固定的正当程序和绝对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律体系。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二战后的美国同样经历了“轻轻”刑事政策的发展历程。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美国也遇到了犯罪率上升的困扰,导致其刑事政策也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1]对此储槐植教授将其归纳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所谓“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所谓“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2]特别是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人们的政治、经济、价值观念也发生了骤变。而在刑事政策方面的突出表现是,被视为美国精神象征的个人自由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开始发生动摇,或者说美国政府和民众似乎正在“个人自由’,和“公共安全”价值之间重新寻求一种新的平衡,包括“只有维护国家安全,个人权利才能得到保障”[3]的观念也开始逐渐形成。


  

  具体讲,美国最初“轻轻”方面的刑事政策主要表现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刑化上。事实上,美国的非犯罪化运动的理论基础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不干涉主义刑事政策,它是一种私权观念、人权理念和自由价值的泛化和体现。理论上,它是一种基于刑法道德无涉的自由主义立场,对本质上只具有伦理违反性而无被害人的传统道德犯罪非犯罪化的过程,对本质上只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轻微行政犯罪亦逐渐予以非犯罪化处理。1967年,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委员会发布的《自由社会中犯罪的挑战》(The Challenge . of Crime in a FreeSociety)报告明确了少年犯罪“审前处理”(Pre-judicialDisposition)和转处等一系列推动非犯罪化进程的刑事政策。包括美国1987年联邦《量刑指南》(SentenceGuideline)虽未将量的因素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但在刑罚轻重的确定上显然是一个重要考虑的因素。当时也有一些美国学者建议,将刑法中的轻微犯罪从刑法中挪出去,建立行政刑法。[4]自此,非犯罪化运动开始在美国真正风靡。[5]具体讲,美国的非犯罪化运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1)以“私权理论”(Right of Privacy)为基础,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美国1960年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中,从刑法的非道德观念出发将同性间的性行为、卖淫、通奸行为非罪化;;1963年以来,许多州已经使一种及其以上的赌博合法化,12个州创设了国家抽彩给奖办法,8个州使赌场合法化,至少有6个州设立了其他类型的合法赌博。[6](2)把性质上属于人的身份和状态的行为非罪化。如对流浪乞讨、吸毒成瘾、慢性酒精中毒等在刑法上予以排除。(3)基于正当程序的限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传播避孕工具等凡缺乏可查明的社会危害性的私人活动不应当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7]


  

  非犯罪化必然导致非刑罚化,美国非刑罚化主要表现在扩大缓刑和罚金的适用范围,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社区服务被广泛适用。[8]在美国,非刑罚化主要是通过非刑事制裁措施对刑罚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质性限制实现的。具体表现为:(1)审前监督制度(Pretrial Probation),对事实上犯了罪的人的非刑罚处理方式。(2)缓刑监督(probation),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有罪宣告而不判处刑罚。如果受有罪宣告的人在规定的监督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期限届满后不再适用刑罚。美国的缓刑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是先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如监督期限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实际上只是监禁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而这一制度在美国称为暂缓监禁(Sus-pended Sentence),也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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