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通过破案战役严打制贩假证犯罪就能收到好的犯罪防控效果,这是对破案战役和严打的一种不合理期待。首先,破案战役仅是一种侦查形式,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旨在夺“势”,即“在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犯罪活动猖獗时,通过破案战役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侦查破案率,体现侦查活动的主动性。”[9]很多侦查学界和实务界人士指出破案战役的犯罪控制功能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形势严峻、治安形势恶化等问题,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对惩治犯罪和安全感的需求。同时,破案战役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实际效果缓解上述问题,取决于其组织实施的时机、条件、方式、范围是否恰当,与之配套的考核制度、责任制度、长效机制是否科学和合理等多种因素。[10]其次,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的发生有其个人、社会与环境等多元的原因。犯罪形势恶化与社会发展变迁、调控措施不完善、社会规范调整功能弱化等密切联系。遏制犯罪需要针对上述犯罪原因来动员全社会进行综合治理与预防。应根据犯罪的特点与规律来进行犯罪前预防、犯罪中控制和犯罪后打击。[11]破案战役作为侦查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只能在犯罪发生后才能进行积极干预,在抗制犯罪这一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中,这种司法反应具有干预的事后性、功能的有限性特征。再次,有关“严打”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公安部门习惯于一旦出现犯罪形势严峻、社会治安恶化就启动破案战役或“严打”整治,这样的做法治标不治本,只能在表面上或短时期内压制犯罪的增长。[12]
那开展破案战役,严打制贩假证犯罪的意义何在?在笔者看来,一是开展破案战役,严打制贩假证犯罪能够“灭犯罪分子的威,涨公安机关的势”,即通过短时期、集中有效地打击来有效威慑犯罪分子,扑灭其犯罪嚣张气焰,增强人民群众对侦查工作的信任与支持。二是通过开展破案战役来以“打”促“防”,进一步认清制贩假证犯罪规律,促进建立打击防范该类犯罪的长效机制,强化相应的刑侦基础工作,发现犯罪预防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具体而言:
第一,在一些制贩假证犯罪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场所,若没有破案战役的“打”开路,管理、防范措施就很难落实。若管理、方法措施不去落实,破案战役的成效则难以巩固和持久。
第二,破案战役有助于强化日后侦办制贩假证犯罪案件的基础工作。在破案战役中,由于侦查人员积极性调动充分、侦查保障有力等,可以发现并弥补侦查基础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环节。通过开展打击制贩假证犯罪破案战役可以获得人民群众对侦查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并有助于侦查机关发现训练治安积极分子,选建特情,为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