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不可能说明一切。维特还以细腻的笔触表现出普通工人以及家庭是如何学会与现代行政国家进行对话的。美国各州的工业委员会都发起了教育运动,“传播有关赔偿法的信息”,告知工人他们在新体制下的权利。委员会的官员们相信“他们需要通过传单、报纸、在车间内、在公共集会中,进行一场持久的教育运动”。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这种现代国家面向工厂车间内的普法运动,就不可能发生这一广泛而持久的公民和国家间的对话。(Ackerman)“赔偿委员会的教育和宣传努力与请求者的权利主张构成了一种循环往复,也是在这一过程中,美国的工人阶级学会了如何与新行政国家进行谈判,由此展开的是一个非凡的过程。”(第347-348页)
送法下车间是一个非凡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却又必须以新行政国家的强大制度能力作为保证。维特教授特别告诉中文读者,“《事故共和国》的研究让我认识到,建立工厂安全的有效法律制度的问题正是工业美国法治发展的试金石。从宾夕法尼亚和西弗吉尼亚深入地下的煤矿到纽约市高楼内的纺织血汗工厂,从匹兹堡市的轧钢厂到布法罗市的铁路,新型的立法如要扫荡美国工业世界的边角缝隙,强大的新制度能力是必需的。”(第5页)
三、行政国家的法律逻辑
我们还要追问,在这一“政党和法院”作为制度形式、“普通法”作为制度实质的传统国家转变为新行政国家的背后,是否存在一种可认定的法律逻辑?
英国的梅因爵士曾说过西方法制史内非常著名的一句话:“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第96-97页)而工人赔偿法代表的却正是一种去契约化的过程。诚然,财产和契约“在19世纪末以前主导着美国的法律过程”。但这里“契约论”并不是政治理论中的社会契约论,它可以见之于约翰•密尔在1848年的论断,“国家的目的就在于‘执行契约’”。而在美国以一场内战结束了邪恶的奴隶制后,“自由劳动”更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走上了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神坛。因此,美国普通法的预设理念在于:社会是由自由行动者所构成的,人们在社会中形成互利的合意关系,国家的功能就是执行人们的契约关系。这一理念预设着原子式的个人、平等的社会条件、以及最小限度的国家。既然普通法组织起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前政治状态,国家的职能也就只限于“恢复原状”。任何企图改变普通法的权利分配的政治行为,即便是多数人的民主政治决策,都是不正当的阶级立法。(Gillman)正是基于这一点,美国法院在这一时期基本上充当着旧秩序的守护者,直至他们在罗斯福新政的政治压力面前完全崩溃。(关于法院的逻辑,可参见维特,第288-289页,关于这段宪法革命的解释,可参见Cushman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