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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车间”

  

  送法下车间这一短语实际上未能点名至关重要的主语:究竟是“谁”将工人赔偿法送达至工人的车间。我认为这里的主语是美国现代的行政国家,而不是工人赔偿法出现前的诉讼律师、工人兄弟会、或者是雇主和科学管理运动者。事实上,后者的救济路径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致命缺陷。首先,工伤者有权在法院提起普通法上的侵权之诉,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原告必须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同时自己没有过错,否则的话,损失“必须留置于它们最先发生的地方。”(第73页)。其次,工人互助会也可能向工伤者提供有限的救济,但这种各自为政的合作事业不仅存在着经营上的难题(诸如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第160页),而且“你必须在死后才能赢得收益”。在这一意义上,合作保险的逻辑就是“工作、再工作、然后挣钱买下你的坟墓”。(第172页)最后,科学管理运动主张工业生产的标准化操作,“用科学管理去取代……工人的个体判断”,因此“工人的纪律和管理者的责任是一体两面”。(第190页)但公司雇主的救济不仅意味着工人自治权的丧失,而且也会让主动承担起事故成本的雇主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因此它的前提是全行业的协调行动。


  

  工人赔偿法克服了上述三种路径的缺陷。无论是普通工人的侵权法之诉,还是向雇主或自治组织提出的救济申请,事实上都是普通法体制下的水平诉求。新行政国家则将这种水平式权利诉求转变为工人面向新行政过程的垂直诉求。与此同时,工人组织也转变为新兴行政国家内的诉求经济。而且,维特还从工人赔偿委员会的档案发现了“需求和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工人赔偿体制取代侵权法体制后,诉讼律师在事故救济过程就失去了用武之地。新“法律所处理的是需求,而不是权利,”(更严格的说,应当是一种基于需求的权利)。“尽管雇主及其保险公司在技术上依然是工人赔偿程序中的被告,尽管雇主或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有的款项,但在……这些原告看来,州的赔偿委员会才是他们可以主张权利诉求的机构。”(第346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工人赔偿法体制催生的是一种面向国家的、基于需求的新权利主张,标志着“普通美国人、工人组织和国家之前关系的重新定位”。至此,美国已经突破了19世纪的“政党法官国家”,(Skowronek)而成为了一个新的行政国家。


  

  工人赔偿法的体制是美国新行政国家的宪制起点。在此之前,从来没有一种联邦政府的社会项目可以如此深入美国社会。1917年,工人赔偿项目就已经覆盖了美国雇佣工人总数的69%。仅以纽约州为例,在该州工人赔偿立法修订生效后的第一年(1914年),纽约州赔偿委员会就接到了40,855件的工伤事故赔偿申请;这一数字在第二年增加到50,861件,第三年则为58,562件(占纽约州雇佣工人总数的3%)。到了1930年,纽约州每年受理的工伤赔偿请求已经接近20万件,这仅仅只是一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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