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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价值研究

【作者简介】
宋广奇,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
【注释】关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正当性,我国诸多学者用“程序正当原则”对其提出了质疑。甚至主张取消我国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笔者认为,这与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深入有关,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的目的就是要迅速地解决赔偿问题,从我国的赔偿实践看,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现实中的作用已经决定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功能至少有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机关的自我审查和纠错与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程序的重要一环,行政赔偿先行处理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自我行为的审查并纠正错误,不是最终的裁判者。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这也说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不是运用行政权来作出最终处理。只要不由行政权为最终的裁判,就应认为没有违反自然的正义的原则。笔者就是持行政赔偿先行处理没有违背“程序正当原则”的论点。
诸多学者认为,“效率”与“效益”两个概念的价值内涵是相同的,笔者在论价值观上认同这一概念。(李文健撰:《刑事诉讼效率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如发生在陕西泾阳县“处女嫖娼案”,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女孩麻旦旦被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无故认为是妓女强行带回派出所,对其进行轮流单独讯问,要求其承认曾与他人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麻旦旦不承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23小时,其间遭到派出所干警的威胁、恫吓、殴打。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又以“嫖娼”为由,裁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麻旦旦不服该裁定,即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要求。麻旦旦出具处女膜完好的鉴定证明后,在泾阳县公安局再次要求下,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其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在身心多次受到摧残的情形下,麻旦旦将陕西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最后,麻旦旦仅获得泾阳县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参见法学专家齐集山城解析《国家赔偿法》盲区. http;//www. xinhua023. com,2004-08-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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