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效率价值。
行政效率是现代行政机关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自关保英教授率先提出“提高行政效率”应作为我国的行政法原则之一后,该观点迅速得到了理论界与实践界的普遍认同。“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随着行政管理的发展,它在法律体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体现的职能也越来越强。一方面,它要进行法律管理,即依法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效率管理,即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注意寻找行政管理中的规律,发现最佳方案,以最小的消耗,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法律管理与效率管理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12}互相结合就形成了现代法治社会下的高效行政。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基于效率管理制度之上的一项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的制度措施。首先,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较其他方式具有时间上的快捷性。行政赔偿义务主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义务机关,也就是说,他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对行政行为的原因、实施依据及整个的过程有较为全面的认识,采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基于行政机关对行政过程的了解,从而减少了调查、询问等烦琐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只要基于维护国家与公民利益的目的,就可以客观公正地处理行政赔偿问题。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进行处理活动,其程序简便、迅速,可以使赔偿请求人不必经过诉讼就可以得到应有的行政赔偿,符合现代高效行政的技术特征。其次,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解决赔偿问题较其他方式具有低成本性。“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13}效率价值就是要用最少的投入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社会的公正[2]。实践表明,国家投入行政和法律资源与公民投入个人资源都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为目的。行政侵权发生后,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国家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来解决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从而实现行政服务于人民的目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可以通过行政与诉讼两种途径来解决。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赔偿请求人寻求行政途径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从行政机关的角度看,行政赔偿先行处理方式国家投入的成本是最少的。从公民个人角度看,其几乎只要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即可,无须付出其他成本。而在诉讼途径中,公民必须为之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高昂的诉讼成本。如果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机关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依法进行处理的话,将与司法机关的裁决具有结果上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请求人都会接受行政赔偿处理机关的意见,显然节约了大量的资源。最后,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解决赔偿问题较其他方式具有行政激励性。所谓行政激励,是指国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行政主体主动履行行政职权以及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的活动。“在市场经济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管理者,都呈现出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和被动的。就相对人对市场的参与来讲,应该是自觉的、自愿的。这就要求,行政法无论对行政机关的作用还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作用都应以诱导为主。国家必须在行政法上确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效率内涵。”{14}行政赔偿发生后,行政主体能主动地承认错误并赔偿所造成损失是行政相对人与相关人的基本要求,只有当这种要求得不到实现,行政相对人与相关人才会通过诉讼来寻求救济,这样也导致了人民对行政的不信任。作为行政主体,其既是国家的管理者,也是人民的服务者。行政侵权是行政主体不当行政行为的表现,背离了行政宗旨。因此,及时有效地处理行政侵权所带来的后果既是行政主体的义务,也是行政主体的意愿。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就是立法者为和谐行政关系所设立的一种制度,它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的工作,更好地维护行政主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有利于增加公民对行政的信任,也就提高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程度,对行政管理的发展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