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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立法完善

  

  第一,量刑程序需要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解释等系列规范体系予以确定。只有明确设立量刑程序法规体系、层级,构建完整有效的量刑程序法规体系,才能充分发挥程序法规的功能,解决好量刑活动的公正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不可能将任何关于量刑程序的内容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为维护宪法秩序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典更多地设计内容应该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量刑程序问题,则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法规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量刑程序规范。其主要原因是:首先,量刑程序司法改革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规范,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量刑程序的全部内容并非明智之举;其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习惯不是修正案的方式,而是全文的修订,无法适应刑事诉讼过程中随时遇到的现实问题,只能就原则性的问题进行规定;最后,程序法规的设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一个有效而科学的法规体系,仅仅依靠一部法律的实施来解决量刑程序的全部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明确各法规设计任务,针对量刑程序不同层次问题进行科学的界定与规范。首先,以诉讼法的形式明确量刑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程式、方法和步骤。《刑事诉讼法》应就是否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的启动、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量刑程序的基本模式等量刑基本程序问题,以及量刑证据的基本问题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通过部门法的设定来规范量刑程序的基本架构。其次,以刑事证据法的形式,明确量刑活动中量刑证据判断的标准、规则等关于证据认定过程中的实体性问题。最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量刑程序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实践证明,大量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司法解释的应运而生对于解决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层出不穷的司法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司法实践中随时遇到的困难,早已经成为立法者、司法者的习惯。与其漠视《刑事诉讼法》中某些规定的失效.不如在全面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刑事诉讼构造各方权利义务实施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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