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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探析

  

  (五)对初查监督不力。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上重视不够,初查制度基本上处于一个被监督遗忘的角落,现有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又缺乏刚性,监督的程序手段方法上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暗箱操作现象普遍存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滥用初查权,对于棘手的案件各司法机关相互推卸责任,打击举报人控告人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举报线索的浪费阻止了案源。此外,关于初查的分工负责、移送管辖、复议复核、时限、保密工作、投诉机制、侵权赔偿救济措施等无相应设置,使得初查难以实现与立案和侦查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必要的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专门性活动,从其调查的性质的,具有司法审查性,从调查的内容看具有司法目的性,应以法定形式确立初查地位,使其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法定阶段。


  

  (二)提高认识,注重初查。初查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最需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环节之一。做好初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保障案件的质量,为案件侦办决策者实施策略、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更为丰富、准确的信息资料,确保成案率;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必要的初查可以使无罪者获得保护,避免社会负面影响和质疑。因此要提高侦查人员对初查的认识,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侦查人员的智慧,认真做好初查工作,改变传统的办案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三)规定检察机关在初查中特定条件下可采用强制到案协助调查措施。应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初查中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强制被调查对象到案的措施,同时还要严格规定其适用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严格审批手续。首先,强制到案协助调查措施的对象必须限于案件的涉嫌人员,也就是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对于一般的证人不能采用此手段。其次,必须是经过通知拒不协助调查的。强制到案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一种限制,因而其适用必须具备必要性的前提,只有对拒不协助调查的涉嫌人员才可采用。再次,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并签发强制到案协助调查令。这样既可以合法地使用强制到案侦查措施,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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