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后续事宜处理。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履行、确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后会议的时间。应当说明的是,通常和解协议被看作是一项合同,受合同法的保护。法院运用合同法处理有关和解协议的争议问题。当事人可以以遭到欺诈、强制,或者缺乏权威性等向法院提出,以此来质疑和解协议的效力。[28]
具体而言,VOM模式所期望实现的目标大致包括以下几项:在犯罪发生后为罪犯、被害人、社区创造聚集在一起讨论犯罪行为的机会;更好地满足被害人的需求;改造罪犯;减少再犯;以更有意义的结果与义务替代监禁;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通过分流案件减少刑事司法制度的压力,降低成本。VOM模式的支持者经常宣称“VOM模式在司法制度中最大限度地注入了人性化因素”,因为其“不直接惩罚犯罪,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罪犯与被害人的冲突,尽可能地使对方满意的解决问题的制度。”所以罪犯、被害人与公众三方面对刑事和解表现出了较高的满意度与支持度。[29]
三、公民知晓审判情况
由于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有时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不全面、消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以及公民对法律适用知识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对于没有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机会或者意向在法庭上发表其意见的公民,赋予其旁听法庭审判的权利,也有助于其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以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体现。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地位
公开审判一般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过程中,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原则最早渊源于古罗马。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公开审判成为资产阶级反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擅断的有力武器。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是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30]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废除了封建社会的秘密审判制度,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原则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法律原则而确立下来。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保护人权运动的兴起,以沃伦大法官为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正当程序革命,通过一系列判例对美国联邦宪法权利法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逐步形成了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31]
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中,由国内法明确规定公开审判的典型国家是日本。根据1946年《日本宪法》第37条的规定,公开的审判是刑事公正审判权的标准。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判。判决应当公开宣布,但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以及对民主社会中的少年的利益或者是保护当事人的私生活权利的考虑,或者是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判将损害公平利益的话,那么可以拒绝记者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审判。”[32]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集中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规范。可以毫无夸张地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最权威和最容易接受的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人人享有法庭进行公正审判和公开审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