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操作路径
(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构的三点要求
1.提高全国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说理程度
判决书的说理性作为法律本身理性化的延伸与落实,是司法公正的直接要求、司法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官的义务所在。在当前,应把强化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说理,作为刑事法治一项基本的要求提出并予以贯彻落实。在判决中说理,就是要求法官详细分析证据,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具体阐述可以适用的法律,并依据法律作出具有逻辑性、合理公正的判决。说理充分还应包括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整个说理部分应充分严谨,对理由的论证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论证。此外,判决中应列举不同的判决意见。理由越充分,则表明判决书的质量越高。
2.建立全国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开发布与评价制度
与强调判决理由相一致的问题是判决书的公开发布制度。因为强调判决理由的重要性在于加强公众对裁判的监督。如果判决书不能公开发布,则公众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能对裁判结果作出评论、讨论,便不能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因此,在强调判决理由的同时,应当建立刑事判决书的定期发布制度。刑事判决书应当按月、季度、年发布,原则上所有的刑事判决书都应当发布,而不能仅仅是有选择地发布部分案例。鉴于该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我们认为最好在各中级以上的法院成立专门的刑事案例发布机构,具体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刑事案例的定期发布工作。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编辑和发布的体例或格式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则,尽快编辑发布案例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并且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刑事判例发布以后,应当允许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其进行评论,此种评论也是对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的形式。
(二)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
1.实质要件
具体而言,一个案例要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具备下列实质要件:
(1)法律问题应具备普遍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问题会在其他案件中反复出现,可有的法律问题却少之又少,所以不论从需要方面来说,还是从法律效率方面来看,指导性案例应是带有一定普遍性意义的案件。
(2)法律问题重要。这里的重要不仅仅对当事人而言,而且指那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是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