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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下“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二、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信息传递机制


  

  信息传递机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的信息传递,也包括检察机关对前者关于案件办理信息的反馈和通报。现阶段该机制的雏形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联席会议机制、案件通报及备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不管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内部网络建设都形成了一定规模。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尚没有实现,或仅仅是在部分机关之间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即便在已经建立了信息平台的地方,由于对什么样的案件应该上网共享,还存在不同的认识,还没有刚性的规定,再加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不成熟,致使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少行政处罚案件都很难通过信息平台公开或者完全公开。目前,司法机关获取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仍主要来自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真正通过信息平台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还不多,信息平台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相互之间建立上下贯通、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精细快捷的信息共享平台,是解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的重要基础。


  

  笔者认为这一信息共享平台应包括案件线索信息共享、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共享、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共享、案件处理程序信息共享等等。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符合标准的执法和司法信息,都应通过平台实现共享,使司法机关了解行政执法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状况,以便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或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也便于行政执法机关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予以有效配合。与一般的政务信息网络平台不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主导者与信息的最终流向应该是检察机关,该平台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传递和检察机关信息监控与反馈的综合体,其核心是确立检察权在衔接机制中的优先主导地位。信息共享只是解决信息的来源,如何通过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从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我所用才是最终目的。信息数据处理功能就是通过程序设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形成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辅助决策依据。目前在实践中走得比较靠前的是上海市检察机关。可以对上海市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经验予以总结,逐步向全国推广。


  

  三、强化检察监督,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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