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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及其反思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证照伪造行为处于此类犯罪的核心地位。伪造证照行为是整个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是主行为,行为人构成主犯;其他行为都是围绕这个核心进行的,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帮助行为,是从行为,行为人是帮助犯、从犯。


  

  (二)伪造证照犯罪中网络因素的介入引发的共同犯罪形态的异化


  

  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伪造证照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开始触及网络信息。由于网络信息的伪造所需技术更高,犯罪门槛的提高直接导致了犯罪人员的减少,犯罪的高技术导致它只会被少数人所掌握,这也导致此类行为对于整个犯罪起到了瓶颈遏制作用,它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也就得到提升,直至文本证照伪造者自身也不得不听命于网络信息伪造者,被迫将其主犯地位让位于了后者。网络因素的介入使得原有的共同犯罪形态发生了异化,网络信息伪造者由从犯上升为主犯,文本证照伪造者则由主犯下降为从犯。


  

  网络因素介入伪造证照犯罪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刚开始,由于网络普及率不高,证照信息网上查验还是很罕见的事情,文本证照伪造还处于核心地位,仅仅是偶尔对于部分证照的网络信息进行伪造,从事网络信息伪造的人员也还没有进入伪造证照犯罪组织,仅仅是受文本证照伪造者临时雇佣而从事少量网络信息伪造,网络信息伪造者的行为是在文本证照伪造者的指挥控制之下进行的,完成后从文本证照伪造者处获得相应报酬。此时,虽然说从行为性质来看,此时的网络信息伪造对于包含网络信息伪造行为的证照伪造犯罪来说已经是实行行为(这一点将在前面已经加以分析),同时,技术含量更高的网络信息伪造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也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但是,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看,网络信息伪造行为人就整个伪造证照犯罪而言还只是起到附属性的帮助作用,是一种从犯和帮助犯;从整个伪造证照行业来看,此种包含网络信息伪造行为的犯罪在所有的证照伪造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还微乎其微,只能是处于次要地位。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因素已经开始全面入侵传统犯罪领域,网络犯罪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全球,网络犯罪之风自然也就吹进了伪造证照犯罪领域,吹醒了网络信息伪造者,他们慢慢开始了解并逐渐明晰了伪造证照犯罪的流程,看到了自身行为在整个犯罪得以完成中所起到作用的重要性、文本证照伪造者对自己的依赖性、自己投入和产出的不合比例性;反观文本证照的伪造,由于文本证照的伪造技术含量低,一般人员都可以实施,社会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网络信息伪造者很容易找到文本证照伪造的替代者。于是,网络信息伪造者开始摆脱文本伪造者的支配,独立建立起新的以自己为中心的犯罪网络,由自己控制整个行为过程,从而攫取最大的非法利益。以网络信息伪造者为核心的新的伪造证照犯罪体系的建立,表明传统犯罪领域中的文本伪造证照者的主犯地位开始让位于网络信息伪造者,自身没落为帮助犯和从犯。


  

  本文开篇提到的山东李康案就是此种异化的典型。作为一名大学生的李康从小喜欢电脑技术,少年时曾因在网吧盗窃硬盘被判缓刑。进入大学后,他经常在一些黑客群里活动,逐渐有了名气。2007年年底,西安的假证贩子孙某联系到李康,请他帮忙侵入一些证书核发机关的网站,添加购买假证者的资料,每添加1人,付给300元到500元的报酬。合作两个月后,李康侵入孙某的电脑,了解到这种新型假证制作的流程,并被其中的巨额回报所刺激。他决定甩开孙某单干。于是,他向自己的哥哥说出了想法,兄弟俩一拍即合。从2008年春节后,他们分工做起了这个“买卖”。李康利用黑客技术攻击政府部门、高校网站,篡改数据库资料,造成证书上网可查的假象,李康提供技术,他的哥哥负责上网发布广告,招揽“生意”,然后疯狂制售假文凭、假医师资格证书、假职称证书等证件。李某和哥哥卖出的假证,能够通过真正发证机关的网上查验和比对,因此要价很高。他们所制作的假证件包括大学毕业证、会计师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等数十种,价格从2万元到5万元不等。短短三个月里,10个省市3000多人向他们购买假证,他们赚了100多万元{6}。


  

  四、伪造证照犯罪的异化之三:罪名选择的异化


  

  以上两个方面的异化引发了新的连锁反应,那就是罪名选择的异化。网络信息伪造的行为,由于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定罪规则,结果只能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这样一来,行为性质是证照伪造,而司法定性却只能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出现了罪名选择上的异化现象。


  

  (一)现行罪名体系下伪造证照犯罪的司法定性


  

  作为伪造文本证照的后续行为的网络信息伪造行为,不同于传统证照伪造行为之处就在于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它的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首先利用黑客技术侵入相关的门户网站,然后对其中的信息数据库进行篡改。例如,湖北仙桃警方破获的黑客入侵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系统一案,主犯就是尝试用超级管理员用户,密码登录数据库,添加数据;除此之外,还向网上黑客购买了校验位计算程序,破解用户密码,以便在车管系统中录入数据{2}。


  

  此时,网络信息伪造行为过程中所侵入的相关网站系统,如果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就触犯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随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信息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就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于侵入行为是破坏行为的必经阶段和必要实施手段,侵入的目的是为了篡改系统内部的数据信息,两者构成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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