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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制

  

  目前,财产申报责任书已经在我院执行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执行人员通过该手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能力大大增强,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也因此大大提升。


  

  三、对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外国的立法例简述


  

  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执行过程中也都出现过。各国针对这个问题,纷纷进行了相关立法。以下,笔者仅简述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以期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分析,提出改善我国执行难现状的措施。


  

  1998年,英国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规则》。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数据表明,英国每年签发的大约1万份与执行有关的拘留令中,有99%的债务人选择了与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极少数的债务人最终进了监狱。


  

  我国的近邻韩国同样设有与英国的“出庭裁定”相类似的制度。在韩国,这种制度称为“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于妨害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处以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


  

  从以上两国的立法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法系不同、各国制度称谓方面存在差异,但均从法律层面设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细化财产申报制度并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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