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二)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最重要的环节,法院如果不能有效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工作就会因为缺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从着手或者不能正确进行。查明财产的手段主要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等。其中,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应为最有效的途径,因为,没有谁能比被执行人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了。
倘若在法律上直接规定被执行人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现掌控便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倘若同时针对不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那么,基于法律的规范和惩戒功能,就可以较完全地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效掌控。这就为执行工作全面、正确地进行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为确定执行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因此,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这是解决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办法。
(三)我院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现状
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申报通知置之不理,拒不说明财产状况;二是隐瞒申报,只申报债务和一些不能用于执行的财产,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作申报;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因此,为了能充分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对财产申报书的格式、内容、发放时机做了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发放财产申报表的最佳时间是和被执行人第一次谈话并发出执行通知后,此时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至少有三方面作用: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其次,能够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后,为处罚拒绝执行行为,乃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在送达财产申报表后,承办人会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向被执行人说明财产申报的严肃性,强调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一旦其转移财产的时间在其签字日期之后,则送达回证将成为进行处罚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