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尽管是一个不上台面的方法,但的确是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和解方式结案的,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表象背后却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由被告人转化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减少债务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但需要全额给付债务,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而赖债不还的被告人,一旦成了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能从这种赖债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样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是鼓励成百上千的被告人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着成为被执行人,等待着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
当诚实守信没有获得鼓励,而长期赖债不但没有明显的利益损失,反而会有“意外收获”的情况出现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同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抗,执行人员就会更加束手束脚,执行就会一天难于一天。从这种意义上说,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二。
3、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
如果说对拒绝执行人的处罚较轻只是少数被执行人的投机心理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只是少数承办法官的取巧行为造成的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失造成的执行难。因为没有谁比被执行人本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没有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一度变成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往往仅申报些法院或申请人掌握的财产,哪怕法院最终查实其隐瞒财产,被执行人也没有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说,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三。
综上所述,造成执行难的诸多原因中,无论是对拒绝执行人的处罚程度较轻还是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抑或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其问题的根源都是制度不够完善,被执行人在对抗执行的过程中,利益损失太小。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需完善立法,同时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不但极大解决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财产的问题,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