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制
余婕
【摘要】执行难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在法院查证工作开展之前,强制被执行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这是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出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执行难;财产申报责任制
【全文】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确概括,也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过程中一贯遵循的既定方针。“有法可依”,是说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它能囊括现实社会中的绝大多数问题,能明确规定对诸多社会问题的调整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实际运用它来调整社会关系。但是,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条件,并不是最终目标。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行程序作为法律适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环节。百姓之所以信任法院,愿意将彼此之间的纠纷交由法院来解决,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院最终能够帮他们讨回公道。但是,如果他们辛辛苦苦等来的却只是一张无法“承兑”,甚至永远都无法执行的、布满白纸黑字的判决书,老百姓又会作何感想呢?
一、我国执行现状的原因分析
如果说审判工作是判断是非的过程,那么执行工作就是使这种是非判断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执行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的不仅是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以实现,现行法律能否得以贯彻,更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的现状已经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以及通过法律寻求救济的信心。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对拒绝执行的人处罚较轻。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多数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拘留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偿还债务,整个案件将被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对于许多被执行人来说,两害相权择其轻,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换来的是债务的长期不用偿还,故而,有些被执行人甚至“主动”要求被拘留。这种状况下,司法拘留非但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反而使被执行人从中获得了“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拒绝执行的人处罚较轻,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