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规定,留置送达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有:一是签收人特定并拒收法律文书。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签收人应当是受送达人或是特定的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二是必须有见证人。无见证人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三是见证人身份特定。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四是留置送达地点特定。留置送达地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送达时,才是合法送达,否则,所送达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及相关解释对留置送达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留置送达难。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进城务工、个体工商户不断增多,人口流动数量成倍增长,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变动较快,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加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诉讼过程中,留置送达不能比比皆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浪费了司法资源。新修改后的民诉法未对送达问题作以修改,留置送达的弊病日渐突出。近几年,我院民商审判中,留置送达时找不到见证人,或见证人不愿意到场,造成多次找当事人和见证人才完成留置送达者约占送达总数的30%以上,且有上升趋势,影响了办案效率。我们作为基层法院一线的法官,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规范留置送达程序,同时也期待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简化留置送达手续,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法律司法权威。
二、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邀请见证人难,影响办案效率。
一是近几年来,为减轻农民负担,乡村合并,基层组织辖区范围扩大,乡村干部人员减少,在对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时,有的被送达人住所地离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法院送达人员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经济交流和人员的流动增多,农民进城打工者、个人工商户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三是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弱化,有的基层组织缺少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地点,寻找困难。四是有的基层人员怕得罪人,不愿作见证人,而拒不配合,造成送达困难。五是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时,留置送达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