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将再审前审查作为决定是否再审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这一过程,则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因而再审前的审查必须组成合议庭,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及时给予当事人司法回答。
②再审事由必须具体。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权,也便于人民法院具体审查。
③要缩短申请再审期限。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时间过长,不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应将申请再审的期限定为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为宜。
④要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次数应为限定为一次,不能允许多次申请再审,以防当事人无理纠缠。
⑤关于再审审查的期限。现行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案件的审查无期限,增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的抱怨,因此规定再审审查期限十分必要,应以三个月为宜。
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收取必要的再审审查费用。因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需要调卷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或举行听证和证据交换,这些活动必然耗费一些司法资源,所以收取再审审查费用是必要的,也可防止当事人以申请再审代替上诉权利的行使。
5.严格再审事由
由于现行诉讼法对再审条件的适用范围过于原则和宽松,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严格再审事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重构。
1、裁判主体不合法
①、裁判机构不合法。
②、法官对本案没有审判权。
③、参与该案的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实施了职务上的犯罪行为。
④、当事人的自认是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
2、裁判根据不合法,即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事实根据包括:
①、作出裁判的证据材料是虚假或不真实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应裁判 的重要事项是遗漏的。
法律依据包括:
①、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已经被撤消或变更。
②、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行政处分被撤消
③、原判判决,裁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