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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解释的现状透视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前景

从司法解释的现状透视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前景


毕玉谦


【关键词】司法解释;证据法典
【全文】
  

  一、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功能与定位


  

  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颁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影响力。因为它们是以准立法的形式较为全面、系统地对举证时限、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明力及其判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庭审质证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采信等规则进行设置。为证据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证据规则能够独立应用于相关诉讼程序开辟了具体空间。在我国,由于立法进度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此给审判实践留下了空白。但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人民法院又不得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对有关诉讼案件作出裁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证据法典的替代性功能。实施数年以来,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两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细节有所微词,但总体上而言,它们的应用成效是十分显著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从立法的阶段性而言,它们的确起到了承前启后的历史性作用。


  

  相比较而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虽几经规划、论证,但它毕竟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大部门对有关证据在收集、调查、辩论、采信等方面所涉及的核心价值与适用标准的统一性问题,虽然一波三折,但至今仍无定论,令人叹憾。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有关民事诉讼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这两部司法解释来看,存在着就同一概念采用不同的表达术语、相同的法定证据种类采用不同甚至相互抵触的证明力判断标准等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遗憾或留存的问题恰恰为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非对称性与相对不可替代性。因此,笔者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持乐观态度。所谓非对称性,是指在全国人大尚未就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单独立法的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却已率先推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这种做法的确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与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所谓相对不可替代性,是指从该两部司法解释的实施效果与功能定位来看,即使全国人大今后相继不断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加以修订与完善,也很难将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的内容全部加以吸纳。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局面,即如何对该两部司法解释不断加以改进与完善。另外,从目前情况来看,统一证据法典的制定尚未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因此,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是有所期待的。同样,全国人大唯有颁行统一的证据法典,才有可能将这两部已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未来很有可能出台的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吸纳。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再迟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大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功能定位,在目前国情条件下,在一些敏感性问题上,单从最高人民法院一个部门(系统)的角度,很难协调与其他两个部门(系统)的关系。就此而言,由全国人大作为专门立法机构出面牵头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则有利于协调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证据规则的制定不致限于狭隘的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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