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大部分掌握在工商、国土、房产、公安、环保、税务、质检、教育、物价、民政、海关等职能部门,由于欠缺相关立法,信息通常都不向社会开放,信用服务机构不发达,往往给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趁之机。完善信用法律体系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也为预防和反制规避执行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二要完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被执行人采用隐匿财产等方式实行规避行为时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重要原因。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征信系统尚未实现对接,各个部门收集的征信数据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缺乏统一的征信数据平台,征信体系相当不完善。三要完善信用交易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不动产和依法应当登记的动产进行准确全面的登记,严格管理企业的银行账户,防止一个企业多头开户的现象。完善信用交易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有助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在财产的有无和数额的多寡方面弄虚作假。四要加强信用意识教育。“人无信则不立”,信用是做人之本,是人际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交易主体所应恪守的基本原则。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可以从主观上消除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动机,提高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
我们要看到,“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的最有效机制。如果信用机制发达,失信成本很高,被执行人就不敢以身试法拒不履行判决,自动履行率当然居高不下,执行难也就无从产生。”([4])通过完善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使得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透明化,使得被执行人无法通过隐匿财产的方式实现规避执行的目的。此外,完善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方便当事人在事前通过信用体系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对风险进行评估,从源头上对纠纷的发生进行预防。
2、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合力。执行联动机制就是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方法,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交易氛围,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压缩规避行为存在的空间,使实施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特别是工商、税务、银行、证券、房管、公安等负责身份信息、财产登记的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与人民法院联动制约,增强查处规避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