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假离婚、假析产。有的夫妻一方为了达到规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置家庭伦理道德于不顾,不惜采用假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至没有债务的夫、妻一方或子女名下,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对原本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假诉讼、假破产。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将虚构的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民事审判法官没有义务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只要形式上不违反社会公德、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就没有理由不同意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还出现了有的被执行人利用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抗诉的方式来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有的被执行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后,有意躲避法院传唤,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迫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有的被执行人利用民事抗诉再审期间缓解执行压力,趁机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此类规避执行的方式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和低成本的特点,浪费了宝贵有限的司法资源,无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有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规避债务,甚至故意制造企业破产的条件,在破产前利用合法手段转移财产,一旦企业宣告破产,那么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不再予以清偿,这样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消灭,减免了债务人的债务,达到以合法手段规避执行的目的。
5、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执行和解本是法院化解纠纷、促进执行的有效方法,但是有的被执行人却借此来拖延法院执行,以各种方法争取到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后,却仍不按时履行义务,用 “缓兵之计”来达到了拖延执行的目的等。
三、规避执行的成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规避执行有机可乘。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信用经济,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缺乏应有的社会信用体系。交易主体在银行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甲款乙存等现象屡禁不止,在普遍缺乏诚信的基础上,对公民和公司的财产监管处于无序状态。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约束和制裁,造成规避执行有机可乘。
2、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无法形成反制规避执行的合力。执行联动机制作为防范和反制规避执行行为的一个具有社会性的制度出现,始自党中央发布(1999)11号文件,它是由各地法院针对“执行难”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探索出的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各协助义务单位的协助,政府、政协等社会各部门的支持来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机制。但是,从近10年来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发挥的作用来看,非常有限,“联而不动”是不可回避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