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环节刑事错案防范研究

  

  由此,笔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应注意以下四点:第一,“疑罪从无”中的“疑罪”,是指由于证据不足,使决定犯罪构成的关键事实在认定上还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导致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也即通常所说的定罪证据未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其中的关键事实,主要是“何人向何对象实施何行为造成何后果”以及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所存“疑问”是一种合理怀疑,其中“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事实,而非随意猜测;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一般人的认识;合理怀疑的成立标准是证明有罪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34]第三,当案件的关键事实在认定上还存在上述“疑问”无法合理排除时,不但该相关事实不应认定,更不能根据该事实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第四,“疑罪从轻”并非指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疑”时“从轻”,而是指“情节轻重、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之疑,适用疑罪从宽。”[35]如是否成立较重情节存疑时不认定该较重情节,重罪与轻罪间存疑时定轻罪,一罪与数罪间存疑时定一罪,等等。唯有正确把握“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与适用界限,才能在从证据审查到事实认定之间,筑起错案防范的又一道屏障。


  

  结语


  

  “审判权的本质是判断权”,[36]加强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把关,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既是刑事审判权运行的基础和核心,亦是审判环节防范错案发生的关键所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是一项充满风险的司法活动,面对有限、匮乏甚至矛盾的证据和幽暗不明的案件事实,我们都希望能有一双“慧眼”来穿透迷雾,洞悉真相,正如《雾里看花》的歌词所言:“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然而,“慧眼”无法借得,中国当前司法语境下的错案防范还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需要法官的经验积累和逻辑判断,更需要法官在法益保护和自由保障之间作出现实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平衡。或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并非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理论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实务问题。


【作者简介】
钟育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注释】余光升、邱振华:《刑事错案的认定与责任追究》,《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225期,第42页。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未出台规定具体界定错案,但1998年8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虽此“办法”未指明错案范畴,但一般理解认为,其中内容可作为认定错案的参考,而违法审判追究制也被视同于错案追究制。
王乐龙:《冤假错案与刑事错案之辨析》,《行政与法》2009年第2期,第125页。
何家弘:《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2011年3月26日访问。
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第8—10页。
宋远升:《刑事错案比较研究》,《犯罪研究》2008年第1期,第76页。
刘品新:《当代英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7—18页。
该问题不在个别。据学者对2005年前后发生的震惊全国的20宗错案进行分析,发现多达9宗错案出现了地方政法委甚至同级政府进行了司法干预问题,比例高达45%。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转引自汪海燕、张小玲:《论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与关联性法则》,载《讼法论丛》第10卷,第64页。
汤维建、卢正敏:《证据“关联性”的涵义及其判断》,《法律适用》2005年5月总第230期,第24页。
唐玉富:《英美证据法的关联性规则的解读与启示》,《研究生法学》2010年4第2期,第115页。
李永忠:《试析证据“三性”的审查和判断》,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cle—list.asp,2011年4月6日访问。
同⑻注。
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390—393页。
李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辨析》,《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
张红艳、叶泉:《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本土化构建》,《社科纵横》2010年第8期,第67页。
同⒂注,第384—387页。
例如,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基因分型可能一致,具有“奇美拉”特性的人群其身体不同部位的基因分型可能不一致,由此都可能导致DNA鉴定无法发挥人身识别功能。参见陈学权:《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第50—61页。
郭国松:《一起离奇杀妻案的真相》,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html,于2011年5月2日访问。
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95页。
资料来源于《探寻杀妻案具体流程: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唐亮编辑,原载《新京报》,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ssl/trial/,2011年4月23日访问。
从美国的情况看,应自动排除的非法证据涵盖了违反“禁止不正当搜查扣押”、“反对自我归罪”、“获得律师帮助”、“正当法律程序”等几条规定而获取的证据及“毒树之果”。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同时,为控制犯罪之需,在司法实践中又发展出“公共安全的例外”、“善意的例外”及“毒树之果”的“独立来源的例外”、“稀释的例外”、“中断的例外”和“必然发现的例外”等例外情形,呈现了精细化和理性化的特征。参见董健君:《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62—63页。
资料来源于《赵作海披露受审细节:头被鞭炮炸 刑警威胁秘密处决》,张寒编辑,原载《新京报》,http://news.ifeng.com/society/l/detailshtml,2011年4月24日访问。
普通公诉案件一审审限为一个半月,重大复杂等案件可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立法上未对该项延期审理的期限和次数作出限制。实践中,有的法官以需要庭外调查为由,以扣除审限内审理时间之名多次变相延长审限。
例如,据1998年—2005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的数据,1997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为54.5%,而之后呈现下滑趋势,到2004年下降至44.9%。另据报道,2009年全国210个县没有律师,刑辩率不足20%。参见张蕾:《全国210个县没有律师,刑事案件代理率不到10%》,http://news.qianlong.com/28874/2010/08/27/118@6040734.htm,2011年4月23日访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版,第34页。
陈卫东、张月满:《对抗式诉讼模式研究》,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2011年4月24日访问。
限于时间、精力及技术配套等方面的限制,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存疑证据的调查核实,更多是通过补充侦查建议权的行使来完成。取消该项权力后的替代措施,即《刑诉法解释》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公诉人的“延期审理建议权”:公诉人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可以主动申请进行补充侦查,法官应当同意。
汪小燕、杨勤红:《从“驮尸案”看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制与社会》2009年4月(上),第108页。
邢环中:《孤证不能定案——中国版的证据补强规则》,《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99页。
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版,第55页。
张明楷:《“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1期,第57页。
胡云腾、段启俊:《疑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0页。
陈兴良:《独立而中立: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审判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第6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