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环节刑事错案防范研究
——以证据的审查判断为视角
钟育周
【摘要】审判阶段因事实认定不当而导致实体裁判错误的刑事错案,包括“错判”和“错放”两类。审判阶段防范错案的关键在于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作出合理判断,防止因事实认定不当而引发错案。错案防范视野下审查判断证据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非法言词证据认定难、庭外调查权和补充侦查建议权如何行使以及“疑罪从无”原则的把握。这些难题涉及“错放”与“错判”之间的选择,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以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关乎立法者和执法者如何作出相应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平衡。
【关键词】刑事错案;防范;证据;审查判断
【全文】
近年来,杜培武案、李化伟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相继曝光,引起了社会公众特别是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他们在关注个案的同时,还对错案成因、制度缺陷及防控机制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颇丰但多以综合性调控为视角,较少从审判环节即法官的角度考虑如何避免错案,而围绕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即证据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则更少,不免有所欠缺。笔者不揣浅陋,择刑事错案防范这一主题,从审判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出发,结合错案成因及发生规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破解一抒己见,以期对理论研究者及司法实务人员有所启发。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与成因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有论者将其归纳为“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程序违法说”以及“三重标准说”等五种观点,其中,“客观说”强调处理结果有误;“主观说”强调办案人员主观上有过错;“主客观统一说”认为错案是前二者的混合原因;“程序违法说”以是否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作为界定标准,实体是否有误在所不论;“三重标准说”则以案件是否经错案纠正、错案赔偿和错案追究三重标准来界定。[1]从立法或实务部门的规定看,至今未见对“刑事错案”作出的明确定义,较为接近的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7月1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错案”所作界定,但其中的“错案”并非仅指刑事案件。[2]
依笔者之见,错案的定义因考量的角度不同而会有所不同,不同语境下亦可能有不同解释。例如,按案件处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公、检、法、监狱部门可将错案各自定义为错拘、错捕、错羁、错放、错诉、错判及错执;按审判人员过错的类型,可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及一般过失而导致的错案。[3]学术研究中所称的错案,则可能包括无过错但理解和认识上出现偏差的情形;按错误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实体处理的错误及法律程序上的错误。即便仅限于审判环节考量,何种性质、何种程度上的错误才应归为错案?量刑被二审改判的案件是否属错案?不得公开审理而被公开审理、剥夺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但实体处理无误等程序有误的案件是否也属错案?这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提出,无疑也给刑事错案的界定提出了难题。
由此看来,刑事错案一词看似简单,但内涵丰富、深刻,从不同的主体或角度都可能有不同的界定,要通过寥寥片言对所有类型的刑事错案给予准确、清晰而全面的定义,并非易事,亦非本文的主旨所在。基于研究视角,本文所称“错案”,是指审判阶段因事实认定有误而导致实体裁判错误的案件,包括以下两类:第一,无罪者被判有罪及犯轻罪而被判重罪的案件,即冤案,简称“错判”。第二,应定罪而被判无罪及犯重罪而被判轻罪的案件,简称“错放”。上述两类错案,我国《唐律》分别称之为“故入人罪”、“失入人罪”及“故出人罪”、“失出人罪”,[4]包括法官的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三种过错类型,而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则不再此列。
(二)刑事错案的成因
刑事司法中为什么容易发生错案,何家弘教授认为其原因在于刑事司法存在着几个难题:即思维具有逆向性,认知具有间接性,结果具有模糊性,裁判具有明确性。[5]从案件本身特点看,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案件,司法人员无法亲历,只能靠有限的证据去感知,而人的认知能力亦有局限性,无法达到“绝对真理”的程度,因而即使不是故意,也难免会因认知能力的不足而出错,这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从具体成因上看,何家弘教授等人在研究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50件故意杀人错案后,发现其致错原因依次为侦查机关不当行为、被告人虚假口供、虚假证人证言、忽视无罪证据、鉴定缺陷、审判机关不当行为等。其中,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包括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鉴定缺陷则指鉴定程序或形式上存在违法之处,以及应作却未作相关鉴定的情况。而法官在审查认定证据时出现认识误差,则几乎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6]复旦大学宋远升教授对我国李化伟等17宗典型死刑错案的成因进行分析,结论大同小异。而结合美、法两国的错案样本研究,得出的结论为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是检控方的不当行为,其中,警察的非法侦查行为又占绝大多数比例。[7]另有论者根据美国学者的调查报告进行实证分析,认为错案的成因可概括为非法或不当地获取、使用证据,换言之,“任何刑事错案的背后总有形形色色的证据问题存在,这是错案形成的铁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