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西北和西南部国际河流双边或多边水协定
我国处于西北和西南部国际河流的上游,在资源的分配上处于有利的地理位置。缔结双边或多边水协定时往往反对以宽泛的流域概念作为缔约的基础,或者不参加多边区域性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协定。例如,我国一直没有正式参加由泰国、老挝、柬埔寨和越南4国组成的“湄公河委员会”。但是,我国也仍然定期与新湄公河委员会举行对话会,对“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进行协调。
1.1.3 对现行做法的评价
通常条件下,实现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维护各流域国的合理利益,可能影响或抑制单个国家的开发利益,损害流域国内部门和地方利益[2]。目前来看,依据我国在国际河流中所处的不同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缔约策略是比较现实的做法,既能保障我国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又能为双边或多边的进一步合作留下空间。但是,在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上,基于不同的利益背景,我国在对外磋商双边或多边水资源的分配协定中不统一的态度直接地影响到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国际法的健全和统一,也间接地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为“中国水威胁论”落下了口实。
1.2 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
1.2.1 问题的表现
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防治立法视野狭隘主要表现为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污染性利用上采取模糊的态度。除了特定条约制度外,绝大多数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都不支持对国际河流的污染性利用。现代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要求各国控制和管制河流污染,禁止某些形式的污染物的排放,区分新的和现存的污染源[3]。但是,我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几乎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国际河流水质有害的改变[4]。
此外,在磋商和订立我国处于国际河流上游的双边或多边水污染防治协定中,我国往往采取模糊的态度,偏重于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污染性利用”。完全拒绝加入或提出有条件地加入有关协定。在没有加入双边或多边水资源污染防治协定的情况下,往往依据国内环境法对污染行为进行规制。在正在磋商或已经缔结的我国处于国际河流下游的双边或多边水资源污染防治或水环境保护协定中,我国主张要充分尊重国际河流流域国家的“不受严重危险性污染源危害”的权利,要求上游国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应采取包括信息交换、协商和谈判、技术的转让和资金援助等手段或措施,确保下游国际河流流域国在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存上的利益得到切实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