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略论
黄锡生;王江
【摘要】我国的国际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分为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和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利用2个方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完善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非常重要。它可以确保我国既充分、合理,又合法、有据地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消除国际舆论中“中国水威胁论”的不良影响;缓解国内水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发展流域经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运用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情况和对外谈判进行探讨。检视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不协调;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缺失等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应采取调整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坚持“公平利用”原则,维护我国权益;健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体系;拓宽立法视野,兼顾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和保育;保护国际河流水环境等措施,规制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国际河流;水协定;立法
【全文】
1.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检视
1.1 立法的整体理念不统一
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上,上游国家常在开发上具有主导支配地位,下游国往往是流域行动的主要受益者或受损者,其需求通常通过对上游的控制来实现,因此,一般是下游国为了本国利益,提出全流域联合开发的要求[1]。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实践中也印证了这个判断。
1.1.1 东北部国际河流双边或多边水协定
我国处于东北部国际河流的中下游,在水资源的分配上处于不利的地理位置。在缔结双边或多边水协定时,我国往往采用比较宽泛的“国际河流”的概念来界定国际河流。主张将整个集水区和河流流域,包括与之相连的湖泊、支流、地下水和位于任何地方的相关水道纳入国际河流的范围。如此一来,可以使缔约的相对方承担更多防治国际河流水资源污染义务,以保证本国获得良好的水资源权利的实现。例如,在黑龙江流域的俄罗斯境内,俄方在广大上游区域内大规模地发展其砂金采矿、冶金和化工等工业,大规模的工业污水排放使黑龙江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严重地影响到下游我方对黑龙江水资源的利用。双方就黑龙江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次磋商和规划。在1995年的规划中,双方达成了如下共识,即中俄两国一个现实的社会生态问题是河流污染,河流污染问题应当在整个流域区域内解决并在黑龙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的所有方案中得到考虑。其中,在“整个流域区域内解决”的表述印证了上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