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日本刑事诉讼中若干制度的实证考察
(一)关于日本的律师辩护制度
在日本,被追诉人享有律师帮助权主要在以下法律中予以规定:其一,日本宪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如不立即告知其理由并立即予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均不得拘留或拘禁。又,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人都不受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即对此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说明。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身体受到拘束的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或者受可以选任辩护人的委托而将要成为辩护人的人会见,或者接受文书或物品。……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为实施侦查而有必要时,以提起公诉以前为限,对第1款的会见或者接受,可以指定日时、场所及时间。但该项指定,不得不适当地限制被疑人进行准备防御的权利。其二,日本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刑事被告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人不能自行委托时,辩护人由国家提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被告人由于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法院依据被告人的请求,应当为其选任辩护人。但被告人以外的人已经选任辩护人时,不在此限。”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日本有学者对于上述规定,尤其是宪法第37条与38条关于被告人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定给予高度的评价:“本条是对刑事被告人有接受由公正的法院所行使的迅速而公正审判的权利,要求与对自己不利的证人的对审,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人有采取强制的手续或接受辩护人援助的权利,这些是仿照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4}并指出:“本条与第38条都是从过去日本所没有的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和弹劾主义审判手续的角度出发,来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的。日本的刑事诉讼体系因此而产生根本变化,本条规定的新的原理构成新刑事诉讼法的指导原理,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