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之完善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笔者赞同有学者提出的参考日本及德国的立法例{17},(如《德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对属于刑罚法规所定构成事实之结果,不防止其发生者,惟限于依法有防止发生之义务,且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现构成事实之情形相当者,始可依该法规予以处罚。”)将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立法完善。笔者认为,可考虑在总则中的犯罪概念后单列一款,设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一般性规定。此法条可表述为:“负有法律上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并且与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相当者,依本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等值条款的设立,可以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深入的研究。但在分则中,笔者认为不宜过多地进行规定。因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广泛且具体犯罪千差万别,因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都加以明确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要依据总则的一般性指导,并运用法律解释来准确认定实践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即可。
此外,笔者认为,欧锦雄教授提出的寄宿罪状的观点[4]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尹彦品,单位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注释】德国法谚中曾有“因自己之行为致发生一定之损害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的说法。参见熊选国著:《
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82页。
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说以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其范围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婚约者之间以及其他共同从事危险活动的(如探险队、登山队)成员之间基于高度信赖关系形成的共同体。参见(日)掘内捷三著:《不作为犯论》,青林书院新社,1978年版,第61页。依赖关系说认为作为义务来源根据是被害人陷于脆弱的状况,必须依赖行为人的救助。在保护类型如近亲之间、共同生活伴侣、承担照护义务和被照护者之间如此,在监督类型如先行行为伤害他人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也是如此。参见李晓龙著:《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5页。
事实上的承担说从“不作为者与法益的密切关系”中来究明作为义务的实质内容。这种关系,即不作为者同法益的依存关系,意味着法益(结果)具体地并且事实上地依存于不作为者,并由于不作为者的事实的承担行为而发生。具体的事实支配关系说将对于危害结果的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关系作为特定义务的直接发生根据。该说认为,为保证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性,不作为者应当掌握导致结果发生的关系链,即要具体地、事实地支配因果关系的发展经过。参见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34-136页。
寄宿罪状是指借助于
刑法分则中相对应的作为犯罪所规定的部分罪状为其部分罪状,同时以
刑法总则概括性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的特征为另一部分罪状而组合而成的罪状。参见欧锦雄著:《“寄宿罪状”之提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