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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


沈志民


【摘要】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的一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因为,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与单纯向新闻媒体投诉只是将问题曝光于社会的性质是不同的,已符合敲诈勒索罪手段的威胁性;高额索取他人财物,在不能证明其要求具有合理性时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只要存在侵权纠纷的原因,就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关键词】过度维权;敲诈勒索罪;刑法评价
【全文】
  

  维权,是指行为人在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方式来维持或恢复自己权利的行为。从维权的方式上讲可分为二类:一是公力救济维权,即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请求有关机构来维持或恢复自己权利的行为,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起诉等;二是私力救济维权,即在权利遭受侵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力的恢复。


  

  在现代法治社会,当双方发生违约或侵权纠纷时,行为人选择公力救济方式维权,当然不会产生犯罪问题。然而,在行为人采取私力救济维权,特别是在行为人采取所谓“过度维权”时,其行为究竟是行使权利行为,还是趁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大争议。近期,倍受社会舆论关注的黄静与华硕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纠纷一案就是过度维权的典型示例。[1]虽然司法部门对该案已有结论,但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仍未达成共识。也许对理论界而言,这种争议本身并非是坏事,通过理论争鸣可能会使人们对该类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然而,从司法实务角度讲,对某类案件如何处理无法达成共识将是一场灾难,因为这将破坏刑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直接影响到刑法的统一适用。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对过度维权行为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的研究进路是,以分析过度维权行为的特征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为切入点,通过对过度维权行为的手段、数额及有因性等问题进行刑法学的分析论证,从而实现对该行为性质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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