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主观恶性较大、有明显的犯罪倾向者不宜规定单科罚金。这同样是宽严相济之“严”的要求。具体说:一为累犯与惯犯。这些罪犯,因难以教育改造,加之他们一般无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缺乏科处罚金的先决条件,若处以罚金,难以达到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二为性质严重的刑事犯罪。这些犯罪无论从特殊预防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都不宜单科罚金。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强奸罪等犯罪,即使宣告刑可以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也不宜单科罚金。[4]302总之,罚金刑本身体现出刑罚轻缓化、文明化的发展趋向,这一根本特征与宽严相济的实质精神正相吻合。罚金刑的改革完善,能够使罚金刑自身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其本身的弊端得以尽可能的避免,因而使得轻缓之罪有了更为科学、文明的刑罚处罚方式,从而真正体现出轻缓之罪的性质和刑事责任,防止因没有或者不方便适用轻缓之刑而使犯罪人刑事责任加重的情况出现。同时,罚金刑对特定犯罪的针对性及其与其他刑种相配置适用所发挥出的综合效益,也使得对相关犯罪的刑罚处罚更为周密有效,进一步严密了刑罚处罚的法网。这一切,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坚实的根基和扎实的条件。
【作者简介】
高铭暄,男,1928年生,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点主持人和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学院院务委员会委员、国际
刑法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中国
刑法、国际
刑法。孙晓,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学杂志,2007,(1).
张明楷.外国刑法学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社,1999.
郑战杰.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DB/OL】.http:P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210180855181326.htm,200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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