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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

  

  第三,完善罚金刑的数额规定方式,减少乃至取消无限额罚金的规定。无限额罚金虽有一定的优点,但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易产生很多弊端,而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日额罚金制、期间罚金制等罚金刑形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灵活,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规定方式。我国也应该如此。首先,应确立罚金刑数额的科学的立法原则,即罚金刑数额相对确定原则、罚金数额适度原则、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原则、不断适应通货膨胀原则、相对平等原则[6]及罚金刑形式的多样化原则。其次,应根据各种犯罪的特点,以配置限额罚金制为主,同时可以规定倍比罚金制乃至日额罚金制、期间罚金制。总之,减少乃至取消无限额罚金的规定,将使刑罚的法定性、明确性增强,从而更好地体现刑罚的宽缓、文明。


  

  第四,增设罚金刑的行刑时效制度。即规定犯罪人被判处某种罚金刑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未执行,便不再执行的行刑时效制度。


  

  (二)为体现刑罚严厉而进行罚金刑改革


  

  第一,完善罚金刑配置立法,更好地发挥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功能。罚金刑的配置立法是罚金刑与自由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在立法上的组合。不同的刑罚方法之所以互相组合是由每一种刑罚所特有的性质决定的,不同的刑罚方法有不同的功能特性,在惩治某一类犯罪方面有不同的独特的功效。可以根据各种刑罚的不同特性与功能使之互相结合,取长补短,形成惩治犯罪的最佳刑罚组合,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功效,实现刑罚的目的。(1)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配置立法。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的刑罚方法。立法对某些犯罪人规定资格刑,主要是为了限制犯罪人的活动能力,以期发挥刑罚之特殊预防效果。资格刑有助于避免犯罪人再犯同类之罪,而这正是单科罚金刑的不足。罚金刑对于某些经济犯罪、渎职罪或利用一定身份、职位的犯罪来说,虽然针对其贪财图利的犯罪动机科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可以限制其犯罪能力,但不足以防止其再次犯罪,行为人有可能把罚金看作是一次投机生意的失败,难免以后不再犯同类之罪,甚至有可能变本加厉;而单处资格刑,又不足以从经济上制裁此类犯罪,重打不重罚,会助长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实施经济犯罪。因为行为人虽然某种资格被剥夺,但捞到了许多好处,感到可以痛快一世,这对于实现一般预防目的不利,而把两者结合起来却正好相互弥补、相得益彰。而且,设置这样的刑罚符合轻刑化的刑法发展趋势。(2)罚金刑与自由刑的配置立法。对于某些犯罪单处自由刑或单处罚金刑尚不足以惩治与预防,如破坏社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犯罪,若单科罚金不足以消除其犯罪倾向,单科自由刑亦不足以遏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使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有针对性地惩罚与预防这类犯罪。(3)罚金刑与管制刑的配置立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个刑种。在判处管制的同时判处罚金,可以使二者相得益彰。判处罚金可以抽出一部分用于对犯罪分子的监督,以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判处管制可以克服罚金刑重罚轻教的缺陷,促使犯罪人不再进行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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